遇到征地拆迁,补偿多少与被征收人利益相关,肯定是每位被征收人最关心的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土地征收应当依法及时给予被征收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社会保障费等。
而村委会在发放相关的补偿费用或是分配土地补偿费时,应当要将具体的发放、分配明细予以公开。但是实践中,有的村委会却以各种理由不予公开,这种情况该怎么办?甚至有的村委会会直接截留补偿款,这是否合法?下面我们具体来说。
一、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原则和发放进度,村民可以要求村委会公开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包括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分配方案等涉及本村村民利益的事项,村委会应当及时主动公开,接受村民的监督;对于征地补偿款分配这样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村委会更应当随时公布。
并且,很多农民朋友可能不知道,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应当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民会议的召开,不应当有村民毫不知情。
如果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分配方案,以及分配进度等相关事项,村委会根本没有依法向村民公开的,村民可以主动要求村委会公开,或者直接到村委会申请查询相关的事项信息。
当村委会经申请拒不公开应当公开的村务信息,或者村民认为村委会公开的信息有误时,农民朋友们可以第一时间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投诉。
如果向村务监督委员会反映情况,却没有得到切实的回复和解决的,可以进一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由这些职权机关督促、责成村委会依法公开征地补偿使用、分配方案等村务信息。
二、关于村委会截留征地补偿款的问题
农村征地拆迁,一般征收方会将补偿款被征收人所应得的补偿款直接发放至村委会,再由村委会逐一分配到被征收人手中,而村委会可能会以一些冠冕堂皇的理由截留:要么是为了农村公共建设,要么说法律就是规定征地补偿款村委会要截留一部分。
首先,村委会确实可以留下一部分土地补偿款用于村内的公共建设或者公益用途,但能不能截留、留多少,不是光村委会说了算。
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及分配方案,必须由村民会议或者经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委会作为执行实施的机构,只具有执行村民会议决定的权限,而本身无权决定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及分配问题。
据《村民委员会自治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处理村民利益的事项比如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村委会无权单方面截留征地补偿款,村民代表单方面制造会议材料决定不发放补偿款也是违法的,村里必须召开“村民会议”才行。
其次,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在实践中,最容易出现截留的就是土地补偿费。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处理村集体公共管理事项,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村内的公共建设或者公益用途,但如前所述,提留的比例不能村委会私自决定。而且地上附着及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费不在能截留的范围内,一旦擅自截留就触犯了法律。
村委会是可以预留部分土地补偿费用于村内的公共建设或者公益用途的,可以提留多少,目前全国并没有统一规定,而是由各省自行制订分配办法。实践中,集体经济组织提留比例大致为20%至30%。
那么,如果土地征收补偿款被违法截留,该如何维权?
如果被征收人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且征收过程中自己的土地被征收,那么肯定是有权利分配到属于自己的征地补偿款的,如果村委会一直拿着补偿款不分配或者截留过多比例的补偿款,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三十一条的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有关部门在调查核实后,可责令村民委员会依法公开该项信息;对于查证后发现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第三十六条也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委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村委会不依法履行向村民发放征收补偿款的行为,乡、镇政府有权实施监督。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分户补偿情况也需要公开
除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村委会需要公开征收补偿明细,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律也要求公开分户补偿情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很多被拆迁人遇到征收拆迁,但不知道别人都补偿了多少,没有参考,也不太清楚补偿是否合理,所以需要知道同征收项目区域内,其他被征收人的补偿情况。
这是合理的诉求,也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权利,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所以我们是有权利知道同一征收范围内其他被征收人的补偿情况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应该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其中,公开是保障。
但这个公开并不是说要完全牺牲被征收人的隐私,分户补偿的情况应包含所有已补偿被征收人的补偿情况,具体内容因涉及被征收人的隐私,只需公开被征收房屋的门牌号码及补偿金额,一般不应出现被征收人的姓名、名称。
当涉及被征收房屋较多的情形,可以采取归纳方式公布。例如,对涉及较多的住宅房屋,可以公布一个最高补偿价、一个最低补偿价以及平均补偿价格,同时公布对所有已补偿住宅房屋的补偿总费用。
所以,无论是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人都是有权知道具体的补偿明细以及同一征收范围内其他被征收人的补偿情况的。如果征收方没有及时公开,大家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方式要求其公开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