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被征收人遇到征收后除了关心自己能够获得多少补偿,还会向我们咨询一个问题,那就是:一旦房屋拆迁,宅基地收回,在农村就没有宅基地可以盖房,是否可以再申请呢?
答案是可以。
首先,我们来看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宅基地:
(1)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
(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中第二项就提到了,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是可以再申请宅基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也有明确的规定,宅基地被征收后,需要尊重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宅基地自建安置)、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宅基地被征收后,村民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拆迁方需要提供新的宅基地供村民重新建房。
宅基地自建安置,又分为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两种模式:
选择集中安置的新宅基地审批手续和新宅基地“三通一平”,即土地平整、通水、通电、通路以及房屋基础的费用,都由拆迁方承担。安置户只需要在拆迁方统一规划的交付后的宅基地上集中建房就行,宅基地申请的一切程序和费用都由拆迁方负责。
选择分散安置的,可以不用固定在本村建房,可以自己选择宅基地位置,或者在他村申请新的宅基地建房,前提是需要征得想要落户村集体组织同意,等新宅基地申请通过审批后自行建房。有一点需要注意,分散安置相当于自愿退出本村宅基地,相应的也会得到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宅基地审批和“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及新宅基地平整)都需要自己负责,拆迁方会给予一定的补贴。
征收拆迁中,“一户多宅”的情况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后,不再允许一户多宅的情况出现,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世事无绝对,因为历史原因造成的一户多宅问题,比如同村村民之间的合法购买造成的多宅现象,子女合法继承父母宅基地上房屋造成的多宅情况,等等。
这些情况,宅基地征收的时候也是承认的,如果是选择货币补偿,那么多出来的宅基地也要依法补偿,如果选择安置房,只是会采取合并安置的方式,只给安排一处新的宅基地,其家庭成员只能随房主(宅基地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在同一处房屋内享受一次安置。
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被正常征收后大部分情况下是能再申请宅基地的,但也有些情况是不能重新申请的,比如《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是不予批准的。同样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是不能重新申请宅基地的。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宅基地征收后,能否重新申请宅基地还和所处的位置有关。
如果您家地处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那么原则上是可以另行划批宅基地建房的;但是如果您家地处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存在实际困难,那么原则上这种地区是不再另行划批宅基地建房的,而是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获取新宅基地的可能性比较小。但是如果根据实地情况,有条件安置宅基地,仍可以安置宅基地。
也就是说,宅基地和房屋被征收拆迁,能不能重新申请宅基地,要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是否记载了可以选择另行划批宅基地易地迁建的方式进行安置。如果您所在地符合易地迁建的条件,那么您就可以按照征收拆迁的程序办理相关登记、申请手续,获得新的宅基地另行建房。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那么可能得按照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选择货币补偿或其他的安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