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被拆迁人朋友给我们留言,说遇到拆迁,但是拆迁补偿协议被代签了, 而不是和身为房主的自己签的,该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该如何维权?
这个问题我们之前也解答过,今天系统性从三个方面来为大家解惑。
一、首先,谁有权在安置补偿协议上签字:
被拆迁方:在征地拆迁中,无论是什么项目的拆迁,拆迁补偿的对象都是土地所有权人或是房屋所有权人。因此,能有权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人自然也就是土地所有权人或是房屋所有权人,当然也得证明自己是这土地或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有土地证或是房屋证就是最好的证明)。
拆迁方:和我们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的一定要是拆迁人,具有法人资格,否则合同的签订会因为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一般来说,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及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都可以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
但要注意的是,被委托单位在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时需要出具授权委托书。因此,除此以上可以签补偿协议的主体之外,其他人无权与被拆迁人签订。
比如拆迁指挥部、拆迁办公室之类的机构,是不具备法人的主体资格的,拆迁一结束就撤了,找都找不着,更不要说以后履行的问题了。因此,在签协议时被拆迁人应当注意对方是以何种名义来签协议的,以免利益受损。
二、其次,补偿协议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代签,但有法定程序,否则无效
不仅是拆迁协议,大部分的合同在满足一定前提下都是可以代签的,但大家不用过分担心,在房屋所有人不同意、不知情的情况下代签肯定是不被允许的。
一些地方为了加快拆迁的步伐,会选择让亲属代签,比如父亲的房子找儿子代签。在父亲本身不同意签字且没有明确授权的前提下,这种签字是不被法律认可的。
代签协议生效的前提,必须有房屋权利人本人的授权许可。这时一般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甚至需要在当地进行公证,委托书中需要注明委托人的姓名、身份信息、委托事项等内容,最重要的是委托书仍然需要房屋的权利人签字。
实践中,大多数情况都不存在委托授权的情形,所以只要房屋权利人在被代签后继续坚持不同意拆迁协议的内容,就和没有签订过拆迁协议是一回事。
三、最后,被拆迁人对代签协议情况维权时的一些顾虑:
1、担心代签者受罚
在实践中,亲戚、朋友的代签没有获得权利人的许可,这类协议显然是不生效的。但亲戚朋友多半也是被拆迁方“强迫”的,也是该事件中的“受害者“,对他们进行惩罚会显得不合情理。这时只要房屋的权利人不选择追究他们亲戚朋友的民事责任,拆迁方没有任何权力对亲戚朋友们进行惩罚。
2、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其中一方名下,另一方的代签行为可能会导致补偿协议生效,具体需要根据个案单独分析,在此无法详述。
针对该种情况,被拆迁户更多的应当是做好事前的防范和沟通,在夫妻双方未统一意见前,无论如何威逼利诱,坚决不签订协议,否则会给以后的维权制造很大的麻烦,甚至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局面。
3、代签的是村委会,是不是就无法撤销了
虽然集体土地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是土地被征收时,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的一般应是拆迁户而不是村委会。一般情况下土地征收的权益主要归属于被征地农户个人,如果村委会在没有经过拆迁户明确的委托下,就擅自代替拆迁户签了拆迁补偿协议的话,那么这很可能是侵犯拆迁户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若村委会擅自代替拆迁户签订补偿协议使拆迁户权益受损的,可以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