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征地拆迁领域的专业律师,我们在多年的代理案件中,遇到过不少违法强拆类案件。
面对违法强拆,身为普通老百姓的广大被拆迁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感到无助和绝望。大部分人都是第一次遇到这样的事情,惊慌失措、毫无防备,没能及时留下现场证据,找不到强拆主体,事后维权也不知道该从何入手。于是就有我们常在新闻网络上看到的,求助无门的老百姓最朴素直接的方法就是到市政府门口、村委会门口“蹲点”、“挂横幅”。 但这样的行为于维权非但没有帮助,影响了社会秩序,反而会起到反作用。
所以违法强拆,不遇到最好,如果遇到了大家也要知道一些更好的应对方式,把损失降到最低,更有效地维权。
一、违法强拆常见情形:深夜、节假日强拆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四项中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从规定中可以看出,对房屋的进行强制拆除,依法不应当发生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
对于正常被纳入征收范围的房屋来说,明显是不能直接构成需要被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强行拆除的“紧急情况”的。
所以夜间或是节假日趁被拆迁人不备进行强拆的行为是违法的,不可能是合法强拆。
但是这种强拆行为都发生得很突然,被拆迁人要在强拆前和强拆后做好应对措施:
1、邻里互助很重要。当强拆来临之时,很多房屋所有权人被控制无法利相机收集相关证据时,邻居的暗中拍照、录像取证作用,对被强拆人的维权具有重要的作用。
被征收人要注意时刻做到家中留人,夜晚巡视,最好能和邻里之间互帮互助,彼此照看。
2、做好录音、摄像取证。征收方为了逃避责任,强拆时大都不会露面,往往会找一些身份不明的人来实行。所以被拆迁人要善于利用房前屋后的各种隐蔽位置、空间装配不易被人发现的摄像头,确保声音和画面的同时记录,无论发生什么都留有确凿的证据,这对自身安全而言就是最好的保障。
3、及时报警。遭遇强拆时报警的作用我们也多次强调过,这不只是保护房屋财产,也是为了保全被拆迁人的生命安全。不管实际生活中报警有没有用,从法律来讲,保护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是警察的职责所在。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职责之一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 被拆迁人不报警,相当于在浪费国家和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但如果警察接到报警后不出警不作为的,公安机关一定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正在遭遇强拆的被拆迁人来说,只要正常报警,不管警察出警与否,都不会让事情变得更糟糕。
二、提前保存好房屋相关证件
无论是在拆迁前,还是遭遇强拆后,确定被征收人是谁,或者遭遇强拆的房主是谁,都是很重要的一步。这决定了最谁能拿到补偿金或者安置房,或是违法强拆的赔偿。
有证件的情况下,就没什么大问题,大家要保存好相关权属证件: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证、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等等。这样事后维权,就能证明被拆房屋是自己的,要求赔偿,防止拆迁方扯皮。
三、找准强拆主体
这个分两种情况:
1、明知道谁强拆的:明确知道谁强拆并且能够举证证明强拆主体的,直接以作出强拆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即可,包括如果明确知道并且有证据证明是县政府实施的强拆,也可以直接以县政府为被告。
当然也存在知道谁进行的强拆,但这个强拆的单位不能作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比如村委会、居委会等。对此,以委托该单位实施强拆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即可。
或是进行强拆的是某一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同时法律、法规对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又没有相应的授权,仅由行政机关授权其作出行政行为,则还是要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2、不知道谁强拆的:如果是房屋被强拆,在不知道谁具体实施了强拆行为的情况下,可以看谁作出了强制拆除决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如果没有强制拆除决定,要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已经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具体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明确强拆主体,也就是要找准该告谁,这对被拆迁人维权来说非常关键。尤其是房屋被违法强拆的情况,强拆者不会自曝身份,被拆迁人的人身自由往往被短时间限制,所以之后维权不知道该告谁。甚至有的征收部门把责任推给街道办、拆迁公司,而这些部门都不是适格主体,我们去法院立案就会受到阻碍。
所以大家一定要弄清楚真正需要负责的主体是谁,维权时才能有的放矢,提高胜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