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征地拆迁补偿款,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从此规定中可以看出,虽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并不意味着,征地拆迁补偿款村委会可以随意分配发放,而是需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那么,村委会有违法行为是否能够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在今年之前,村委会是无法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这也就意味着在征地拆迁中,即便村委会此前有违法行为,老百姓也不能对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其次,对于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分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村委会应当公开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分配,若其不公开的,村民可以申请村务公开。若村民申请公开后,村委会不公开的,村民只能向乡镇政府或者县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而不能直接起诉村委会。
不过,在2018年2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上述规定中,将村委会纳入了行政诉讼的被告范畴。不过我们也应该知晓,并不是任何行为村委会都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以下情况,村委会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一、村委会依法行使的带有强制性的行为。如村委会对村民责任田的分配不平等引起纠纷时,村委会作为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明确授权村委会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责行为。如对村委会未依法管理本村土地和其他财产的行为,将村委会作为被告。
三、村委会非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责导致村民权利义务发生变化产生纠纷的,村民可以起诉村委会。
四、村委会超越行政机关委托权限实施的行政管理职责行为,如如乡(镇)政府委托村委会按规定数额代收该村村民的乡统筹费,而村委会擅自扩大收费标准向村民多收乡统筹费,由此产生纠纷的,将村委会作为行政案件的被告。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