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是被拆迁户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的重要维权手段,依法启动法律程序,是有效维权的最佳选择。2018年2月8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对行政诉讼的诸多程序作出了重大调整,尤其是对受案范围的调整。对于被拆迁户而言,弄清因拆迁造成的诸多纠纷是否在受案范围内是其诉讼维权的第一步,结合18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新解”对拆迁维权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介绍如下: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征地拆迁相关的可诉情形包括:
(一)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可诉。
解析:行政机关在征地拆迁中可能采取“合法的”强制措施,如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针对这些行政强制措施,被拆迁户并不是只能逆来顺受。
1、拆迁中,对行政机关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起诉维权。
2、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废除行政机关自己在拆迁中强制执行的权力,因此如果你遇到了行政强拆,可起诉维权。
(二)征收、征用决定及补偿决定——可诉。
解析:房屋、土地被征收征用,依法定程序作出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后要依法公告,被拆迁户对决定内容不服的可起诉维权。
(三)行政机关不履行、不按约定履行、违法变更征收补偿协议——可诉。
解析: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最后双方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达成协议,对此有两点需要注意。
1、现实中,拆迁方往往直接拿出低补偿、不合理的协议,并采用各种手段逼签。对此,被拆迁户首先要坚守拒签不合理协议的原则,同时针对各种逼迁手段采取对应的救济措施,如报警、投诉、确认违法等。
2、被拆迁户拿到公平的补偿协议后,拆迁方却迟迟不履行的情况也十分常见。对此,被拆迁户可以起诉其不履行协议的行为。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