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以及保障土地持有人的土地权益,现在也正在对农村土地以及国有农垦用地进行确权,同时对土地在内的所有不动产进行登记,大家要及时了解相关动态及时确权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不动产证。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