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指用于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教文卫、公共设施等的土地。
1、机关团体用地:指用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的用地。
2、新闻出版用地:指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厂、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的用地。
3、教育用地:指用于各类教育用地,包括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及其附属设施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用地,以及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营利性幼儿园、小学等单独定价。
4、科研用地:指独立的科研、勘察、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科普等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企业总部(科研设计总部)用地按“商服用地-商务金融用地”标准执行。
5、医疗卫生用地: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卫生防疫站、专业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营利性医院、疗养院等单独定价。
6、社会福利用地:指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7、文化设施用地:指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包括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等设施用地;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营利性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等单独定价。
8、体育用地: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包括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以及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9、公用设施用地:指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
10、公园与绿地:指城镇、村庄范围内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花园、广场和用于休憩、美化环境及防护的绿化用地。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