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殊用地:指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风景名胜等的土地。
1、军事设施用地: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
2、监教场所用地:指用于监狱、看守所、劳改场、戒毒所等的建筑用地。
3、宗教用地:指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用地。
4、殡葬用地:指陵园、墓地、殡葬场所用地。营利性殡葬用地单独定价。
5、风景名胜设施用地:指风景名胜景点(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的管理机构,以及旅游服务设施的建筑用地。景区内的其他用地按现状归入相应地类。
二、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指陆地水域,海涂、沟渠、沼泽、水工建筑物等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城镇、村庄、道路等用地。
水工建筑用地: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建(构)筑物用地。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