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改变“重拆迁、轻安置”的思想,重视安置房的设计、建设:
在旧城改造中,往往存在重拆迁、轻安置的思想和做法。新《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这是针对部分拆迁人不重视安置,提供的安置房质量、功能、环境等方面都比较差,严重侵害被拆迁人利益现象而增加的条款。所以对安置房的设计建设,应提高认识、转变理念,充分体现新《条例》精神,尽量满足被拆迁人的要求,使他们真正“安居”,并体验到旧城改造的好处。
(二)做好拆迁地块的前期调查摸底工作,了解被拆迁户的安置要求:
拆迁的前期工作包括多方面工作,其中对被拆迁户入户的调查摸底,掌握拆迁地块的拆迁户数、面积分布及被拆迁户家庭成员组合、分户情况等,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安置房设计面积相匹配,符合被拆迁户安置需求,安置房建设的房源充足,是下一步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保证。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