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以租代征不是出于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前提条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如果只是为了商业开发,那么则是不能满足征收集体土地的前提条件的。
2、没有相关“用地手续”,规避法定征收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时,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涉及集体土地的,必须要向国务院或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及征收集体土地手续。
3、逃避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这在实践中是非常常见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因此,当征收方看到要支付被征收人这么多的费用时便打起了征地补偿的主意,然后通过“以租代征”的方式,征收老百姓土地,这时候补偿就大大折扣了。
除此以外以租代征还侵害了老百姓知情权、财产权、生存权以及发展救济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四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土地征收公告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从法律方面来看,不管是内容还是方式都充分体现国家对被征收人知情权的保护。不过“以租代征”的形式,其实是相关部门为了隐藏其行为的违法性,或是为了获得非法利益,减少老百姓补偿。但无论结果怎样,目的怎样都侵犯了老百姓的知情权。
在《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按照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各项费用的确定标准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以租金方式代替各项补偿费的方式会使农民的财产权遭受巨大的损失。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