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征收中,征收方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合法的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对于土地的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而被征收人享有的是该承包地的使用权,因此如果土地被征收,那么原则上土地补偿是归村集体所有。
对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关于安置补助费,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且不能挪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在征地拆迁中最容易被截留的就是征地补偿款,很多村干部为了自己的一点私欲,就私自或是伙同他人截留被征地人的合法利益。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监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