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款数额受很多因素影响。地域不同,拆迁补偿的数额也不同。即便是同一区位,拆迁补偿款的数额也会有差异。影响拆迁补偿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被拆迁房屋的区位、材质、结构等等。值得注意的是,具体的补偿标准不是由国家统一制定的,而是各个地方根据国家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看自己的拆迁补偿是否合理,可以参考以下三个标准:
一、是否参考了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价:
无论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还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时都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最低标准是拆一还一。选择货币补偿的,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具体市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补偿可以参照国有土地来实行。集体土地房屋的货币补偿不得低于土地区位价+房屋重置成新价,对于已经列入城市规划区的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可以参照周边类似房屋的市价来补偿。对于土地性质已经变为国有土地,但尚未进行拆迁补偿,房屋所在地段已经划进城市规划区的房屋,应当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二、是否遵循了“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先补偿,后搬迁”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的一项原则,集体土地的拆迁补偿也应当参照该原则。“先补偿,后搬迁”是指政府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拆迁时,必须先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被拆迁人补偿后,方可实施拆迁。
实践中,为了推进拆迁进度,拆迁方在被拆迁人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补偿不到位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手段迫使被拆迁人交出土地和房屋。这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否降低了生活水平:
《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条第六款规定:“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条第七款规定:“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从上述立法用意来看,征迁不得降低被征迁人的生活水平。尤其是工大农村被拆迁人,很多生活在世代居住的祖宅内,以农为生。征迁很可能完全改变了原有的生活模式。这种情况下,更要坚守“确保被征迁人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底线。
以上就是判断自己的拆迁补偿款是否合理的几个标准。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