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一个重要程序,基本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下了之后,就是强制拆除程序,因此了解这一程序也就至关重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前提条件:
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如被征收人与征收人就补偿达不成一致意见,无法签订协议。二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如根据相关权属资料查证无所有权人、所有权归属存在争议、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等)。因被征收人不明确,房屋征收部门也无法协商补偿价格等问题,故这种情况下,其也可报请市、县级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内涵: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当包括这些内容:
(1)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及被征收房屋具体位置。
(2)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3)补偿决定的内容,具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4)补偿决定的依据、理由。
(5)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
(6)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政府的名称、作出补偿决定日期并加盖公章。
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当进行公告:
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县级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后,应当将征收补偿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四、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后怎么办?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具体来说:
1、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政府的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征收人收到复议决定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