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企业自评:
企业家应当保证自己的合法经营,即拥有营业执照、土地使用权、环境评价、排污许可等经营需要的相关行政许可。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确保拥有环保测评手续,达到环保标准。在此种条件下,若政府为达到企业搬迁目的,强行认定企业环保不达标,并对其处以罚款或者关停等处罚,企业家可以申请复议或者诉讼的方式要求相应行政机关予以撤销该决定。
二、检验环保处罚计算方法适用是否正确:
企业拆迁过程中,拆迁方通常综合各方力量对企业进行施压,高额的环保罚款成为企业的重负。企业在接受罚款处罚决定的同时,也应当判断该处罚方式是否合理。
根据《环保法》的相关规定,环保部门发现企业排污不达标,且拒不改正时,可以将每一天的排污行为视为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按日计罚。同时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环保部门在作出责令改正通知后30日内,进行复查时若发现排污者已经改正违法排污的行为或者已经停产、停业、关闭的,则不应当再启动按日处罚。
同时,企业认为自身处罚额度过高,可以自行查找各地出台的关于处罚额度的相关文件,或通过诉讼的方式让法院确认环保部门是否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进行处罚。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