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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 . 01 . 02
    1、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一同移转。关于土地与地上物,理论上有一元主义和二元主义之说。所谓一元主义,是将土地和其地上物视为一个整体的权利,或如德国民法,将建筑物视为地上权之附属物;或如日本民法之相反规定,将地上权视为建筑物之附属物。采一元主义者,附属物不得离开主体权利而独立存在。所谓二元主义,是把土地和地上物视为两个独立的权利,两者互不附属。二元主义并无绝对不妥,如果房产被视为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并能对其占用的土地权利建立相应的补偿制度,两种独立的权利也可相安无事。2、权利义务一同转移。这里的权利义务,是指土地使用权从土地所有权分离时出让合同所载明的权利义务及其未行使和未履行部分。如土地...
  • 2019 . 01 . 0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 2019 . 01 . 02
    (一)关于“三权分置”“三权分置”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目前,农村已有30%以上的承包农户在流转承包地,流转面积4.79亿亩。为此,草案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中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同时,明确了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权能。土地经营权流转后,为了加强对土地承包权的保护,草案规定,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后,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不变。(第三条、第二十二条)为确保实行“三权分置”后不改变农地用途,草案规定,承包方连续两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土地耕作,连续三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
  • 2018 . 12 . 28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处理是我国征地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研究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离不开对征地制度体系的整体了解,因此对我国征地制度加以简要的介绍是必要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国征地制度包括征地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处理三大具体制度。1、关于征批审批制度:征地审批制度是在《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为了严格保护耕地,1998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原有《土地管理法》作了修订,取消了省辖市、自治州、县的征地审批权,规定只有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各自权限具有征地审批权。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征用土地的范围只限于35公顷以内的耕地和70...
  • 2018 . 12 . 28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在规定征地补偿安置程序的同时,进一步规定相对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通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和征地审批机关裁决解决。令立法者始料未及的是,正是这里规定的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裁决制度,有关部门各自作出不同解读,这种分歧又成为当今妨碍相对人通过法律救济机制及时解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主要症结。解读之一:裁决是仅适用于征地补偿争议的一种独立的纠纷解决机制这种理解倾向于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文字界协调裁决制度的性质及适用范围。因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既使用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概念,同时又有“补偿标准有争议”的表述,并且对补偿标准...
  • 2018 . 12 . 28
    解读之二:裁决是适用于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第二次行政执法这种观点看到了相对人关注的焦点是政府的征地补偿安置行为,因此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补偿标准争议扩大解释为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同时,这种观点又剔除了对争议的裁决所应有的法律救济性质,对“裁决”作了限缩解释,认为裁决是一次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二次执法。因此,这种观点的核心内容是,相对人不服政府征地补偿安置行为,必须经由有关行政机关以“裁决”形式第二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才能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简而言之,相对人对征地补偿安置行为这种具体行政行为不得直接寻求法律救济。以上这理解,主要是由土地管理部门所阐发的。国土资源部200...
  • 2018 . 12 . 28
    解读之三:裁决是对征地补偿争议的行政复议这种观点认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程序的具体规定,综合该条三款内容的前后逻辑关系和相关法律制度来理解,这里规定的补偿标准争议,似与有关补偿标准的立法规范及抽象行政行为的争议无关,而是指有关市县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对相对人确定的具体补偿数额。不服这种补偿标准的争议,显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争议。根据我国的法律救济制度,对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应当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渠道解决。其中,上级行政机关依据相对人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审查裁决,性质上就是行政复议。因此,《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补偿标准争议的裁...
  • 2018 . 12 . 28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是被征地的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不服被征土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所引发的争议。这是一类典型的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按照我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争议应当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律救济机制处理,不存在对具体行政行为通过二次执法进行处理的纠纷解决机制。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作为一种行政争议,其处理路径也不应例外。那么,是否如有的部门所解读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作了与法律不一致的处理路径?其实,只要关注一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出台时的法律背景,即使将补偿标准争议理解为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也会发现把裁决理解为二次执法其实在法...
  • 2018 . 12 . 28
    (一)尽管通过法律解释方式,明确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处理途径。针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相对人遭遇的法律困挠,有权机关要尽快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裁决”的性质作出符合法律救济体制的相应解释,以澄清各方面的歧见,畅通使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法律救济渠道。具体解释意见是:相对人对有关市县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相对人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为了充分保障有关相对人的法律救济权利,行政机关在作出征地补偿安置行为时,必须告知相对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二)有关立法机关...
  • 2018 . 12 . 28
    《关于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日前,长沙市出台《关于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意见》,长沙将实行公租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的广覆盖,完善公租房货币化保障退出机制。《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政策解读:一、公租房货币化保障遵循什么原则?1、市场导向,动态调整;2、分类实施,梯度保障;3、部门联动,阳光操作。二、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的目标任务是什么?1、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的广覆盖。2、实行公租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3、完善公租房货币化保障退出机制。三、哪些对象可以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符合条件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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