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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 . 12 . 18
    最高法院判例:非诉行政执行裁定的救济途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是属于行政性的还是司法性的,所产生的争议寻求何种救济途径,历来存在争议。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如认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合法,目前可以有以下两种救济途径:一是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非诉审查程序中提出异议。二是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当事人如认为人民法院违法受理和审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并裁定执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可以作为申诉案件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作出处理。(2017)最高法行申28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恬,女,195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两江新...
  • 2018 . 12 . 18
    最高法院判例:违法犯罪线索移送与再审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对于违法违纪和犯罪行为移送并非诉讼程序范畴。是否启动移送程序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判断决定的事项,法律既没有赋予当事人申请移送的权利,也没有赋予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质疑人民法院所作处理的权利。另外,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与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是否违法违纪或者是否有犯罪行为属于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即使被诉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也并不必然意味着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或者有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具体情形。这些具体情形均属于裁判本身存在的各种错误...
  • 2018 . 12 . 18
    最高法院判例:行政行为的“告知送达”与“起诉条件”的审查本院在(2017)最高法行申5817号行政裁定中曾经指出,行政行为作成后的“告知送达”,是一种重要的行政程序。一方面,是为了使当事人知悉行政行为的内容;另一方面,亦为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书面的行政行为自送达相对人及已知的利害关系人时才对其发生效力。未予告知送达的行政行为属于无效的行政行为,但是,针对不予告知送达这类程序行为本身,却不能单独提起诉讼。这是因为,法律尚无针对程序行为设置单独的法律保护,针对程序行为的法律救济手段,只能在针对最终的实体决定提起诉讼时同时采用,除非这个程序行为再也不能纳入实体决定的整体之中一并得到解决。根据《行政诉...
  • 2018 . 12 . 18
    最高法院判例:级别管辖的确定所谓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确立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便于当事人就近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并且均衡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工作负担。除此之外,级别管辖还具有保障人民法院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实体价值。正因如此,《行政诉讼法》在修改时适度增加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范围,将被告级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扩大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但这里所说的“地方人民政府”,不包括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只有对“国务院部门”所作...
  • 2018 . 12 . 18
    最高法院判例:“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和最长起诉期限“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涉及两个重要问题,一是涉及专属管辖,二是涉及最长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被称为专属管辖。作出这种制度安排,主要是考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便利性。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能够就近调查、勘验、取证、测量,以及就近执行判决。实践中,对于何为“不动产”并无争议,一般是指不能移动其位置或者其位置移动后就会引起其性能、价值、形状等改变的财产,主要指土地(包括滩涂、草原、山岭、荒地等)及其地面附着物。真正存在争议的是何为“因不动产”,亦即如何界定“因...
  • 2018 . 12 . 18
    最高法院判例:调解以及调解的保密和公开允许行政案件在一定范围内适用调解,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不仅有利于妥善处理行政争议,增进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与信任,还能减轻双方当事人的诉累,节约司法资源。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调解,不只适用于一审和二审过程中,在立案、执行以及审查再审申请和再审审理的各个阶段均可随时进行。就可以调解的范围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将其限定于“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用意是为了排除“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没有调解余地”的情形。对调解余地的判断,不仅要看行政机关在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时是否具有裁量权,更要看双方当事人特别是行政机关就调解标的是否...
  • 2018 . 12 . 17
    最高法院判例:信访处理过程中形成的信息的性质及其获取途径1.信访处理过程中形成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信访程序中记录或者保存的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信访处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符合政府信息的构成要件。2.信访处理过程中形成的信息能否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获取在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信访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过程中相关信息的查询方式。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行政机关在信访处理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应当按照作为调整信访领域相关行为的特别法——《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201...
  • 2018 . 12 . 17
    最高法院判例:政府信息公开与信访事项的区分所谓信访,按照《信访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而政府信息公开则不涉及对于任何实体诉求的处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的规定,这项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信访制度的一个特点是“对下和对外”,即信访人可以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或...
  • 2018 . 12 . 17
    最高法院判例:政府信息上加盖印章、签上经办人姓名、注明日期等要求,不属于法定的公开方式和形式要求行政机关在其已经掌握的政府信息上加盖公章、签上经办人姓名、注明日期等,并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形式,甚至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行政机关对此予以拒绝,不构成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虽然行政机关的答复说明理由不当,但不予提供政府信息的结果并无不当,且该处理结果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不构成侵害。对于明显缺乏权利侵害事实的起诉,人民法院没有必要仅以行政行为说明理由不当为由判决撤销。可以要求行政机关进行瑕疵补正,或者在裁判文书中予以释明之后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18)最...
  • 2018 . 12 . 17
    最高法院判例: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情况的调查结果”的行为性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人,包括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遭到拒绝的申请人,都可以就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也有义务调查处理。但是,对于收到举报的机关的调查处理结果或者不予调查处理、不予答复的行为却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此类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范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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