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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当事人在后续行政程序中对前续对行政行为明示认可的,视为抛弃该相关诉权搬迁决定作出在前,与相关单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在后,应当视为再审申请人通过签署安置补偿协议表达了对于前置限期搬迁决定的认可,即使存在权利保护必要,也属自愿放弃了相关权利。诉权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法定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但诉权却可以自愿抛弃。抛弃诉权的方式包括单方向人民法院表示、单方向诉讼的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也包括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合意。如果当事人在自愿抛弃权利保护之后再行实施诉权,则属出尔反尔,有违诚实信用。(2016)最高法行申23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有为,男,1975年6月28日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