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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 . 12 . 20
    最高法院判例:对明显不属于复议受案范围而作出的不予受理复议决定不应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于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当进行审理后作出实体判决。但是,对于明显是针对信访事项申请行政复议,其实质是申诉信访行为,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应当纳入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否则实际上是允许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将信访事项导入诉讼程序,违反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2018)最高法行申33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玉华,女,195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
  • 2018 . 12 . 20
    最高法院判例: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救济路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作为复议机关的下级机关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后履行复议决定。“履行”是指采取措施,实施复议决定的内容。被申请人履行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是该机关的法定职责,且行政机关是上级领导下级,即使被申请人对复议决定有不同意见,亦应按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办理,然后再以合适的方式(如报告、请示等)向上级表示不同意见,不可以采取置之不理或者故意违背的态度。为了保证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
  • 2018 . 12 . 20
    最高法院判例:党务信息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有关信息的公开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而党组织制作的党务信息以及党组织制发的党政联合文件一般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2018)最高法行申7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小兵,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号。法宝代表人:吴政隆,该省人民政府省长。再审申请人郭小兵诉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江苏省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
  • 2018 . 12 . 20
    最高法院判例: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是否明确具体的判断为方便行政机关查找检索并及时提供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进行内容描述时,一般应当包括明确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在判断信息公开申请中“内容描述”是否明确具体,是否能够检索、查找到该政府信息时,要处理好群众习惯用语与法律专业术语之间的关系,只要申请中对内容描述和特征描述能够被理解和识别,不会发生歧义,可以进行查找检索,行政机关就不能以内容描述不明确不具体为由拒绝答复;更不能以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内容或者名称与申请中的内容描述不完全一致为由,不予提供。(2017)最高法行申1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学宪,女,...
  • 2018 . 12 . 20
    最高法院判例: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还规定,具体的诉讼请求系指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等具体情形。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上述所称行政行为,一般仅指一个行政机关作出的一个行政行为,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一个行政行为,而不包括同一行政机关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的两个以上行政行为。否则,将既不利于法庭归纳案件争议焦点、查明案件事实,也不利于人民法院最终作出所指确定的裁判。据此,如果原告在一个行政诉讼案件中笼统或者含混...
  • 2018 . 12 . 20
    最高法院判例:提起行政诉讼的“事实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所谓的“事实根据”,是能使诉讼标的特定化或者被识别所需要的最低限度的事实,即至少能够证明所争议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客观存在的事实。(2016)最高法行申30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郝花,女,195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杰,系郝花之子,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冉伟,系郝花之儿媳,女,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 2018 . 12 . 20
    最高法院判例:是一个撤销之诉,还是一个履行法定职责之诉的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原告提起诉讼,既可以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也可以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特定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还可以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不同的诉讼请求可能决定了诉讼类型的不同,不同的诉讼类型又决定了起诉条件、裁判标准和判决方式等的不同。究竟属于一个履行法定职责之诉,还是属于一个撤销之诉的判断的正确与否,足以导致对于案件处理的正确与否。在履行法定职责之诉中,通常都会包括撤销一个拒绝性决定和可能存在的复议决定的请求,但这个请求并不是必要的,也...
  • 2018 . 12 . 20
    最高法院判例:诉讼请求的合并、履行法定职责之诉的两种类型与中止行政复议决定的可诉性诉讼请求固然应当具体特定,但从诉讼经济原则出发,法律并不排除请求的合并,也就是,同一原告可以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向同一被告提出数个诉讼请求。至于合并的形态,则包括单纯合并、预备性合并、重叠性合并以及选择性合并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八条虽然分项列举各类诉讼请求,但这并不能理解为各类诉讼请求不能在一个案件中合并提出。只要各类诉讼请求相互关联,不相互矛盾,就应当予以准许。所谓履行法定职责之诉,一般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不作为之诉”,也就是行政机关既没有拒绝,也没有作出被申请的行...
  • 2018 . 12 . 20
    最高法院判例:建设用地批准书并不直接影响用地范围内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利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仅是建设单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个环节,本身并不直接影响用地范围内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利,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权也不会因为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而丧失。(2017)最高法行申47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张建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平。再审申请人张建华诉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静安区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6)沪02行初581号行政裁定,对张建华的起诉不予立案。张建华不服提起上诉后,上海市高级...
  • 2018 . 12 . 20
    南通中院判例:违法建设的追究时效违法建设行为虽然已经实施完毕,但该行为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仍然处于继续状态,只要该建筑未被拆除或依法采取改正措施,该影响就始终存在,故应认定为未超过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否则,如果对此类违法建设情形适用两年的追究时效,那么,本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筑,就可能因其在建设完毕两年内未被查处,而成为合法建筑,这显然违背行政处罚法关于追究时效规定的本意,也必将导致城乡规划管理的混乱或虚无。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8)苏06行终2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法定代表司光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健,江苏启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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