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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中院判例:违法建设的追究时效违法建设行为虽然已经实施完毕,但该行为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仍然处于继续状态,只要该建筑未被拆除或依法采取改正措施,该影响就始终存在,故应认定为未超过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否则,如果对此类违法建设情形适用两年的追究时效,那么,本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筑,就可能因其在建设完毕两年内未被查处,而成为合法建筑,这显然违背行政处罚法关于追究时效规定的本意,也必将导致城乡规划管理的混乱或虚无。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8)苏06行终2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法定代表司光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健,江苏启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