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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 . 12 . 19
    最高法院判例:善意取得的房屋抵押权,能否构成对撤销房屋登记的阻却事由?申请人应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房屋登记机构对登记材料的审查究竟仅是形式审查义务还是实质审查义务,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是房屋登记机构应该在其能力范围内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也就是说,房屋登记机构在审查登记行为时,主要对于申请材料是否完整和齐备、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对于相关材料的实质真实性、合法有效性,登记机构只能在职责范围内尽审慎的审查义务。在实践中,确实存在由于申请人恶意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欺骗登记机构进而获得房屋登记的情形。房屋登记机构如果在事后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可以依照《房屋登记办法》第八...
  • 2018 . 12 . 19
    最高法院判例:行政机关作出不利决定必须遵守正当程序的要求在行政法律关系当中,作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面对的是组织严密和拥有广泛行政权的行政机关。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平衡行政机关和相对人的关系,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权、平等权、受益权、知情权、救济权等权利。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守正当程序的要求。所谓正当程序,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应事先通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救济途径等。行政 裁 定 书(2015)行监字第1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培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
  • 2018 . 12 . 19
    最高法院判例:行政机关应当审慎选择自我纠错的方式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即具有确定力及执行力。但是对于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以及由于事实和法律变迁而不宜存续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具有自我纠错的权力和职责。自我纠错的价值在于减少或者避免行政争议的产生,尽早结束行政行为效力的不确定状态,维护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增强公众对行政机关的认同和信赖。在目前缺少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自我纠错方式主要有撤销、补正、改变原行政行为、确认违法等方式。从严格依法行政的角度而言,对于所有有瑕疵的行政行为,都可以通过撤销的方式予以纠正。但是从行政效率和效益的角度考虑,基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减少行政争议产...
  • 2018 . 12 . 19
    最高法院案例:行政执法中的敏感信息【裁判要点】具体行政执法活动中有关执法调查方法、机密信息来源、内部研究意见等敏感信息,通常不应公开,否则将有可能妨碍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没有明确将行政执法中的敏感信息规定为可以不予公开的情形,但这类信息一般都具有“内部性”或“非终极性”的特点,如果行政机关援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关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规定不予公开,人民法院经权衡认为不公开更有利于保证行政执法...
  • 2018 . 12 . 18
    最高法院判例:第三人未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其享有的物权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已经确认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归第三人所有,虽然第三人未于民事判决生效后及时办理相应产权变更登记,出现房地产登记簿显示的权属状态与法院生效裁判确立的权属状态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情形,但该情形并不影响其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对被征收房屋享有不动产物权。(2017)最高法行申59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鉴,女,196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钧,女,194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中,男,...
  • 2018 . 12 . 18
    最高法院判例:行政机关治安保卫人员维护秩序行为的性质行政机关治安保卫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所作的行为并非均为行政行为,界定行政机关行为的性质要综合行为主体、职权、目的等方面来看,关键是行政职权的行使。(2017)最高法行申41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傅菊英,女,196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嘉兴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广场路1号。法定代表人:胡海峰,市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嘉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文桥路486号。法定代表人:吴...
  • 2018 . 12 . 18
    最高法院判例:不予受理复议决定违法应否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行政复议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对行政行为进行复查的制度。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其本身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进行直接处分,与《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所列举的其他造成财产权损害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具有不同的属性。因此,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5)行监字第21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法定代表人:姜大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长。委...
  • 2018 . 12 . 18
    最高法院判例:请求权基础履行职责之诉并不意味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随便向任何一个行政机关提出任何一项请求,该行政机关就有履行该项请求的义务;也不意味着只要行政机关”不作为”就可以提起”不作为之诉”。一般来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履行职责之诉至少应当具备这样几个条件:第一,他向行政机关提出过申请,并且行政机关明确予以拒绝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第二,他所申请的事项具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这种请求权基础可以产生于或者基于某一法律、某一行政机关的保证以及某一行政合同。总之,要求行政机关依照其申请作出一个特定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法定的权利依据。第三,他是向一个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管辖权是行政机...
  • 2018 . 12 . 18
    最高法院判例:笔迹鉴定无法完成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机关不履行复议职责?行政复议程序作为解决争议的法定救济途径,具有“准司法”的性质,在行政复议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应由复议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承担,若复议案件当事人未尽举证责任,则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相当于行政诉讼程序中的举证责任。(2017)最高法行申34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朝磊,男,汉族,1985年6月17日生,住河北省邯郸县。委托代理人:王永才,男,汉族,1956年8月7日生,住址同上,系王朝磊之父。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朝飞,男,汉族,1981年7月21日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王玉芳,女,汉族,1956年5...
  • 2018 . 12 . 18
    最高法院判例:行政机关不承担应由直接加害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国家赔偿就其本质而言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项最终救济制度,在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失系由第三人行为所造成,尤其是该第三人因受害人损失而受益的情况下,应当先由该加害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使行政机关的行政侵权行为对受害人损失起有一定作用,也只有在穷尽民事诉讼救济途径仍不能使被侵害权益得到足额赔偿时,受害人方得以行政赔偿作补充,行政机关不应当承担应由直接加害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如受害人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充分赔偿,则应当免除行政机关的行政赔偿责任,以避免出现直接加害人不需承担任何赔偿或对同一损害法院判决重复赔偿的情况。(2017)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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