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咨询期:一般公告中规定的咨询期是指被征拆人针对公告内的内容提出异议的期限。在咨询期内,被征拆人就被征拆的房屋的房屋评估价格报告、具体补偿标准以及其他有关征拆事项提出异议,申请听证,比如说如果被征拆人对房屋评估报告的结果不满意的,就可以在咨询期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另外,被征拆人还要注意自己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对听证需要有一些认识。首先,听证可以监督征拆方的征拆行为,防止征拆方非法征拆,同时听证过程需要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有利于被征拆人积极主张自己的诉求,其次听证程序可以给双方当事人一个沟通的平台,有利于将矛盾化解在前期。二、签署期:签署期一般是指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期限,如果被征拆人对安置补偿协议没有异议的,则应当在签署期内及时到相关部门签署协议,有利于自己尽快拿到补偿款或者可以提前选一个好的安置房地区。三、奖励期:奖励期是指如果被征拆人在该期间内搬走,就会获得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当然,不是每个地区都会有奖励期。政府规定奖励期的目的是为了鼓励被征拆人及时从待征拆的房屋里搬出去,这样既有利于加快征拆项目的进程,也有利于减少征拆方与被征拆方之间的矛盾。对被征拆人来说,要关注奖励期的期限以及领取日期,如果对征拆安置补偿没有异议的,还是建议大家在奖励期之内搬出,这样还能额外再获得一笔钱。另外,除了以上三个期限,被征拆人还要留意一下公告中的征迁方是不是有权征拆的政府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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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可知,征收补偿决定是指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若由于被征收人房屋产权不明确或者征收双方就房屋的补偿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目前司法审查中,并没有对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的审查形成完全统一的认识。对征收补偿决定司法审查的着力点,是什么?征收补偿决定的司法审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对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前提条件进行审查,对补偿依据进行审查,审查补偿内容是否全面公平。审查前置条件是否合法:人民法院在遇到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的审查时,应当先对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前置条件,即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审查,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方案可以作为被诉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对征收决定进行审查时,需要在初步审查后判定该征收决定是否具有合法性。如果征收决定不合法,则中止征收补偿决定的诉讼,同时告知原告,让其对征收决定提起诉讼,在征收决定诉讼终结后,恢复征收补偿决定案件。征收补偿方案是审查的重点内容,征收补偿方案的相关内容能够直接反映被诉的征收补偿决定是否侵犯了被征收人的权益,若征收补偿方案存在明显违法现象,则失去了该证据原有的证明能力,导致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缺乏合法性,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应当撤销该征收行为。(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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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可知,征收补偿决定是指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若由于被征收人房屋产权不明确或者征收双方就房屋的补偿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目前司法审查中,并没有对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的审查形成完全统一的认识。对征收补偿决定司法审查的着力点,是什么?征收补偿决定的司法审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对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前提条件进行审查,对补偿依据进行审查,审查补偿内容是否全面公平。审查补偿的相关依据: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主要是判定评估环节是否合法,征收双方若没有对补偿内容协商一致,征收方通常会采用利用国家强制力直接决定被征收补偿数额,此时规定的补偿数额明显低于法定标准。征收补偿数额主要是根据评估报告进行确定,人民法院对评估报告的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即(1)评估报告的是否在有效期内;(2)评估公司是否有相关资质;(3)评估程序是否合法;(4)补偿内容是否有缺失;(5)评估的时间是否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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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可知,征收补偿决定是指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若由于被征收人房屋产权不明确或者征收双方就房屋的补偿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目前司法审查中,并没有对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的审查形成完全统一的认识。对征收补偿决定司法审查的着力点,是什么?征收补偿决定的司法审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对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前提条件进行审查,对补偿依据进行审查,审查补偿内容是否全面公平。审查补偿内容是否全面公平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需要征收方先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拟征收补偿协议,再根据拟征收补偿协议的内容和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人民法院在审查征收补偿决定相关内容是否全面时,可以参考征收补偿协议和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同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审查征收补偿决定在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方面是否保持公平公正。人民法院在认定补偿决定内容不全面公平时,可以向征收方提出相关司法建议,以提高征收补偿的公平性和规范性。(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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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渠道准备:我们必须做好随时能够了解拆迁的相关信息,包括拆迁方的信息和其他被拆迁人的信息。有了情报才能决策。知己知彼才能胜券在握。信息的重要性在拆迁中就如打仗的情报,很是重要,所以听到要拆迁的信息后,就要考虑怎么建立信息来源渠道。切勿因为信息不对称导致自己错失获得有利补偿的良机。二、经营材料准备:因为我们是经营性质的企业,所得到补偿很大一块来自于停产停业的损失。停产停业的损失怎么计算呢?每个地方往往不太一样,但是我认为应先准备好,我们能够证明的停产损失,比如停产的时间或者周期,行业的内部特点,纳税的相关情况,某方面的财物报表等能够直观反映停产状态下营业损失情况的材料。三、专业人员准备:一般比较大的企业遇到拆迁时,会聘请专业的律师和专业的评估和财会人员,进行账目梳理和资产的评估,然后准备好谈判方案和应急预案。从法律层面准备好,一旦与拆迁方正面接触后,就要预防产生财产风险和人身风险,一般最主要的就是提前做好法律保护措施,防止被强制拆迁或者违法拆迁。(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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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知识很重要: 对于广大的被拆迁人来说,拆迁前的准备工作对于提高拆迁的补偿相当重要。想要获得与拆迁方谈判的更好地位首先必须拥有较好的理论基础,这样才不至于被拆迁方得各种宣传蒙蔽。而关于拆迁的理论知识,被拆迁人们首先应该了解的就是拆迁的原理,拆迁的流程以及有关拆迁的各种法律法规。 被拆迁人们了解拆迁的原理,明白土地政策与拆迁的关系,了解拆迁过程中的各个利益链条,为之后的拆迁维权打下一定的基础。 之后,被拆迁人们就应该更多的关注拆迁的流程,尽可能的在拆迁方发布拆迁公告之后就采取维权行动,尽量走在拆迁方的前面,为之后能在与拆迁方的谈判中取得有利地位做好铺垫。 最后就是了解拆迁的法律法规,这样能提高维权的效率。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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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际行动提高拆迁补偿:在拆迁的过程中,被拆迁人想要维权提高补偿就不能一味的等待开发商能主动过来谈判,因为拆迁政策往往是由拆迁方来制定的,所以要想提高补偿就必须主动出击提高自己的维权地位。 首先就是最好能分户。很多开发商的拆迁政策里是安每家的户口本来提供拆迁补偿的。而拆迁政策往往是由拆迁方来制定的,被拆迁人们能做的就是尽量的分户以求提高补偿的面积。 其次就是分房。许多拆迁政策是“拆一赔一”,尤其是对于平方的被拆迁人们来说,往往是一大家子住在一起,分房能提高拆迁方赔偿的面积。 之后是建房,许多被拆迁人会认为自建房或者是二层房的补偿问题常常被拆迁方拒绝。其实,自建房,二层房等等都是被拆迁人们提高拆迁补偿的筹码,这些筹码能不能真正提高补偿取决于被拆迁人们维权是否成功。 再次是尽量保留证据,尤其是被拆迁人们自己家里的地理位置,装修环境等等,这些都是维权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而且在取证过程中要尽量的保留原始证据。(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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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3年7月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改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棚户区是指建筑密度大、结构简陋、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基础设施不配套的住房较为集中的区域。目前我国将棚户区分为五类,其中居民大多数是低收入群体,很多是企业老职工为了改善人们的生活,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国家将棚户区改造列入专项实施和监督的对象。为了保证改造资金的充足,《意见》明确要多渠道筹措资金,采取增加财政补助、加大银行信贷支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等措施。除此之外,《意见》规定,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大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工地。由此可知,棚户区改造采取多种安置补偿方式,充分尊重被安置人员的意愿,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置换或住户自行购买相结合。棚户区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行选择。同时,政府还针对棚户区的改造安置住房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或者减半征收契税或个人所得税、新建安置小区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等,不仅是住户,对参与棚户区改造的企业来说也是一项非常优惠的政策。另外,如果被安置人员选择产权置换的,一般采取就近安置的方式,至于安置房屋的面积大小和补偿标准,则因地区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而有些区别,但大体上可以分成以下几种:(1)拆多少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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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估报告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我们知道提起行政诉讼不仅要有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而评估报告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出具,估价机构不是行政机关,评估报告也不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还要属于政行为的产物,因此针对评估报告的异议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二、评估报告必须纳入补偿安置裁决或者征收补偿决定诉讼程序中且必须进行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因此,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是可以提起诉讼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旦当事人对补偿安置裁决、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就应当对作出裁决或者征补决定的依据之一的房屋评估报告进行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审查。三、评估报告的审查:根据《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对证据形式的相关规定可知,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属于鉴定意见的一种。鉴定意见不同于证人证言等人证,因为鉴定人没有直接或间接感知案件情况,鉴定意见是表述判断意见而不是陈述事实情况,证据的产生所依据的是科学技术方法而不是对有关情况的回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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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些矿山关停案件来看,通过对矿山企业排污许可、安全生产许可等特许经营类许可进行撤销,以此在客观上达到禁止矿山生产而实现关停的方式,在各地方矿山关停案件中较为常见。矿山企业的特许许可与普通的行政许可有什么区别?《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二款中规定:“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别权利的事项”我们一般认为属于特许使用的对象,比如加油站的经营许可,煤矿企业的开采许可等。由此可见,特许许可与普通许可根本区别的原因在于许可使用对象的不同,特许许可一般包含较大的公益性,其涉及到的广泛公众利益或者具有较强的生态功能需要进行特殊的保护,因此法律设置“特许使用”的规定,以对此类资源进行保护,合理配置使用。(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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