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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一、判定政府违法强拆: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见,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搬迁的,只要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政府就不能强拆,如果强拆,就属于违法。法院对案件进行司法审查,最终作出公正裁判,就可以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无论何时,被征收人都要及时请求专业律师的援助,从而避免强拆以至于暴力事件的发生。但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筑,那么行政机关直接实施强拆就是合法的,而无需事先向法院提出申请。二、被征收房屋可以按市场价重新评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由此可见,法律规定在拆迁补偿过程中,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市场价。被征收人可以参照周边房子价值,对比自己的补偿标准,如果差距不大,就可以接受。提醒大家,房屋在评估时一定要找专业的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可以通过一份合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清楚明白地知道自己房屋的价值,如果随随便便找一个不正规的评估机构,那么拿到的结果没有说服力,更没有法律效力。三、一定要等到补偿款明确之...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7
征迁案件发现,拆迁协议因签名而引发的问题显示在:被征迁人发现自己当初签名的协议,和最后确定的协议内容并不一致,细究明显是少了征迁权利,却多了责任条款,甚至征迁材料中,还出现了一些自己从未看到过的页面,却鲜明签着自己的名字……那么,乌龙签名出现的原因是什么?看似规范的签名背后,被征迁人会面临几关“陷阱”:第一关:协议内容与自己理解不符。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需要签字的文件多,特别是一些影响较大的文件,如:“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调查笔录”、“征收补偿协议”、“评估报告”、“补偿安置协议”等等,被征迁人最终可能会发现签名的文件,跟自己之前的理解不相符,其应对之道便是签名应审慎,需认真、细细研读协议上的文字,若发现文件内容与自己所理解的意思不一致,就一定要求征迁方及时修改,对方若不愿意修改,或者以“没关系”、“领导不在,没法儿改”、“以后改”等理由推托,那就是签字的第一关已经到来,面临第一关,签名需谨慎。第二关:被征迁人在签名前,应检查发现文件中是否有夹带的空白、或者是留白很大的空白页面。征迁在征迁进行中,被征迁人会发现,有些文件自己从未见过,却签有自己的名字。故被征迁人签名前要检查,是不是有漏签?是不是有空白页夹带?一旦确保无误,才可在每页征迁文件上签名,记住,一定是“每一页”。另外,签名时一定要接着协议上的文字签,签名页面不要留太大空白,若有则需备注清楚,以防自己的签名...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7
面临房屋拆迁,被拆迁人要注意“无公告,不征收”这个原则。也就是,如果没有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方案公告,征收行为通常是违法的。在无拆迁公告的情况下,拆迁方就补偿安置问题与被拆迁人进行协商、沟通,被拆迁人有权拒绝。那么,征收中,若遇到此类情形,被征收人,应该怎么办呢?首先,申请信息公开。根据法律规定,被征地人、被拆迁人有权获取有关征地、拆迁的政府信息。《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都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负有公告、公示的职责和义务。然后,可在律师指导下提起行政诉讼:比如:确认未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的行政不作为违法;确认未作出征收补偿方案并公告的行政不作为违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公告并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最后,给大家的提示是,无公告,不拆迁。面临拆迁时,务必了解拆迁政策和文件。如果政府没有任何经公示的文件,这种的做法十之八九是不合法的。(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7
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但同时也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导致地方政府制定一些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具体到征地拆迁中,房屋征收拆迁的手段不断翻新,甚至突破法律、法规规定;预征收、预签征收补偿协议就是其中一种。所谓“预征收”就是指预先征收,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公布的征收补偿方案(预方案)组织房屋所有权人和公房承租人等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这个条件一般是签订预征收协议的人数达到一定比例,则协议生效,可以进行征收。预征收协议会写明签订协议人数未达到一定比例的,协议不生效;且征收人往往也会告诉被征收人:“预征收协议就是调查一下大家的意愿,只要没有达到一定比例的人签字,预征收协议签字了也没有用”。因此,很多被征收人就对这个协议不重视,稀里糊涂就签了字。然而事实是,这种协议一旦签字且比例达成,其即产生法律效力,对被征收人和征收人都具有约束力。换句话说,被征收人只能按照这个协议的约定,进行补偿安置。但这其实对被征收人不利,也违反了规定。从法律逻辑上来说,只有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后,才能够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而预征收补偿协议是在没有发布征收决定的情况下,试图以所谓多数人的意愿进行征收,以协议代替征收决定,这显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对于被征收人来说,这种协议一旦达到生效条件,即有效。若想让这种协议无效、撤销或者解除,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甚至金钱,得不偿失。因此,建议大家,这种预征收、预...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6
一、安置房的性质:拆迁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或者其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项目建设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拆迁安置房一般分为两种:1、一类是为安置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建设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一般来说,这类安置房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五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2、另一类是因房地产开发等因素而动迁,动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购买的中低价位的商品房(此处的中低价位是和市场价相比较而言)。二、安置房能否买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房屋进行上市交易需要具备完全产权。所谓完全产权也就是具备“两证”,即房产证和土地证。房产证表示房子的所有权归属,土地表示土地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归属,只有在这两证齐全的情况下,安置房才可以上市交易。(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6
1、因合同效力和产权区分而引发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权属登记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没有登记备案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具备物权法上的产权效力。因此,安置房在没有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下,即便签订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其产权也没有发生变化。2、一房多卖。在办理安置房房产证期间房价上涨,出让方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将其进行二次甚至多次出卖。届时,购买方也难以获得安置房的所有权。3、共有因素引发的问题。一些情况下,安置房的所有权不只在一个人,还有其他人,对安置房享有所有权的其他人称为“共有人”。共有人可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以该安置房未经其书面同意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4、政策因素引发的问题。如前所述,安置房分为上述两种。第一种安置房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进行上市交易,因此在期限范围之内交易的此类商品房也存在法律上的风险。以上就是涉及到安置房买卖的相关问题。在购买安置房之前一定要充分了解安置房的性质,对于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查询房屋的产权、土地情况。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要出售方全体签名,以减少法律风险。在买卖安置房的过程中出现了问题的,尽快咨询专业人士。(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6
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公房承租人在公房征收过程中是否享有征收补偿款,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可知,征收国有土地上个人或单位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但公房承租人是否属于被征收人范围并不确定。但是根据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可知,公房承租人在征收拆迁过程中享有补偿的权利。但公房承租人该如何认定成为最重要的问题。由此,律师针对公房承租人的认定归类了几种类型:(1)承租人若在征收前已经离世,家庭成员和公房产权人均同意变更公房承租人,则在变更后面临征收的,拆迁补偿款归变更后的承租人;(2)承租人健在,且在征收前没有任何变更公房承租人的现象,则承租人属于征收补偿权利人;(3)若承租人去世后,家庭成员和公房产权人并未变更公房承租人的,则双方的租赁合同由于承租人死亡而终止。与此同时,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从而享有事实上的承租人资格。此外,公房的征收补偿标准根据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如果大家征收的房屋属于公房的,则可以先行判定自己是否是公房的承租人,再根据公房各地出台的征收补偿标准,确定自己的补偿款。(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5
征地拆迁有的是商业征用(房地产商),有的是政府征用。因为两者拆迁形式不同,所以就造成同一地区拆迁补偿差距很大,如果是政府征地拆迁,拆迁补偿就要根据法律规定,并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规定补偿是多少,基本就是多少,被拆迁人不管愿不愿意都没法抗拒,补偿的原则也是合理公平,保障被拆迁人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商业开发有所不同,本身属于公平、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没有了不可抗拒的行政权力,被拆迁人对于补偿问题可以多次和拆迁方协商,达到自己要求后可以签字同意,如果拆迁方不同意,也不能进行强拆,这也是两者根本的差别。很多民众只看到表面是拆迁,但并不知道是政府拆迁,还是开发商,也就出现,为什么我们拆迁补偿那么少,隔壁村拆迁补偿高很多。(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5
什么是棚户区改造呢?棚户区改造是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生工程,也就是在划分棚户区改造范围的基本条件是区域内的房屋密度大且破旧、设施陈旧。一、什么样的才算合法棚户区改造?1、棚户区改造应该尊重群众意见,深入基层了解民众情况,做好工作,引导民众自愿参加改造;2、棚户区改造必须有年度规划,在确定了棚户区改造计划,不可以随意更改;3、棚户区改造安置应该按照就近原则,以原地回迁为主,异地安置时,也应优先就近安置,被拆迁人更享有选择就近安置的权利。二、棚户区改造是什么样的补偿标准?棚户区改造说到底还是属于房屋拆迁的一种形式,所以在补偿时就应当参考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就应当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5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其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据此广大被征收人需要理解两个问题:其一,违建从违法程度上讲可分为一般违法和严重违法。一般违法的违建只需要改正+罚款就可以补办证件了,而不需要强制拆除;严重违反城乡规划且无法改正的,才需要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其二,一处房屋究竟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还是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将会影响违建认定的有权部门(要不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管,要不是乡镇政府)。实践中这是需要进行认定的部门举证来证明其职权依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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