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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补偿包括以下几项:1、宅基地补偿: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所有这部分补偿是给村集体的。2、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3、土地补偿:分为货币补偿和置换补偿。货币补偿是指根据宅基地的面积直接给钱;置换补偿就是在规划的安置区域按不同低价折换成多少平方米对你进行安置。4、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土地上的房屋、设施、树木蔬果等都会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补偿;5、房屋拆迁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农村宅基地是农民用于建设自住房屋的土地。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1
往往在签订补偿协议的时候,征收方会在时间上预先设定签约时效,并绑定拆迁奖励。一旦被征收人超过期限未签字,就取消其奖励,这其实是一种逼签形式。很多被征收人因此中招,匆忙签字后才发现补偿根本不合理或者补偿迟迟无法落实。签协议前的几点注意事项:1、产权原件勿离手:实践中,很多被征收方达到强势征收,常用手段就是以查看、核实土地和房屋的相关文件之名要求被征收人上交房产证、土地证等。土地和房屋的原件是维权根源,如果没有这些文件可能会影响复议、诉讼等维权途径,维权的难度会大大增加。所以在没有签订补偿协议之前,不要上交自己的原件,反而要把原件放在很安全的地方。如果确实需要的情况,可以给征收方复印件。2、安置房的证件是都齐全:如果是选择安置房的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安置房的质量,安置房是否经过监理、消防、规划、环保部门的合格验收。这里要提到的是安置房必须是“五证二书”齐全的大产权房。“五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二书”包括:《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所以,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在签订补偿协议前应该注意以上相关手续,为降低后面的法律风险,可以拒绝不合格的安置房。3、没有规定违约责任的协议不能签:有些被征收人认为,协议上写明了给我多少补偿款、给我多少面积的安置房就可以了。但是在实践中...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1
现实生活中,有些部门会滥用公权力,在补偿决定书中规定较低的补偿额,然后对公民实施强拆,造成了一系列负面影响。而集体土地上与此补偿决定书相对应的是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书。不管是哪一种决定书,都会开启强拆或者强征的大门,因此对被拆迁人来说,是个非常危险并且需要认真对待的文件。实践中,很多被拆迁人因长期无法与拆迁方就补偿的问题达成一致,自然就会出现一些抵触情绪,加上自身法律知识的缺失,对于拆迁方给自己的文件不予理睬,更不去启动相关的程序进行阻止,这可就掉进可无底深渊,到头来房子被强拆了还无法说理,因为补偿决定书是合法的,拆迁方启动这个程序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启动这项程序并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是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而且,作出补偿决定后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还要告知被征收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等,如果被拆迁人对相关的法律规定不熟悉,很容易掉进陷阱,被征收方“合法地”强拆。(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1
在拆迁中,相信经常会听到拆迁方说:“你们的是违建房,所以没有补偿,有也是很低”等之类的话,被拆迁人这个时候千万别信,因为有的房子由于历史遗留原因或是其它所导致的房屋在拆迁时也是会按照合法房屋进行补偿的。有的拆迁方会直接给你贴一张“限期拆除通知书”,限几日内自行拆除,如果自己不在规定时间拆除,将会强制拆除等。对于这种情况,被拆迁人不要惊慌,一般违建的认定以及拆除都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认定、催告以及救济等程序实施。因此,行政部门不能乱扣“违建”的帽子,而应该事先了解情况,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仔细审核房屋具体情况。而“程序合法”则意味着行政部门在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否则其行政行为违法。但如果,被非法强拆,被拆迁人可以申请查处和相关赔偿损失。(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1
在新闻媒体平台上我们经常能看到,相关部门把原本环境房子都还不错的区域内的房子经常性的规划在棚户区改造里面,这不仅影一个家庭的和睦,也会带来很多社会性问题。棚户区改造原本是具有公益性质的,且棚户区改造范围基本是使用年限久、环境卫生脏的、乱的、差的、房屋质量不好的、有危险性的等统称为棚户区。但是,有的居住环境良好的也被纳入了棚户区范围类,而且这种情况是屡见不鲜。棚户区改造本是一项民心工程,然而现实拆迁中,很多人看到了棚户区项目上带来的巨大利益,于是便利用审批绿色通道之便开设棚改项目,但是,就棚户区改补偿,却往往得不到相应的落实。于是,棚改区改造就给大家带来的了种种的问题,比如孩子上学就是被拆迁人经常提到的。所以在面对棚户区改造的时候一定要不急于签字,认真考量一下拆迁项目是否存在违法的现象。(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1
一、协议无效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在出现以下五种情形时,协议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可撤销的协议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在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时,协议可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三、共有人无权处分签订的协议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对于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财产,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签订的协议,也是可以确认无效或者申请撤销的。这里提示大家:协议无效或者撤销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才能实现,这也就意味着,即便存在上述情形,但如果我们不走法律程序,解除协议效力,也只能履行协议。(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0
一、拆迁房屋需以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拆迁房屋需以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根据百度百科,公共利益是指能够满足一定范围内所有人需要的对象,即具有公共效用的对象,或者说,能够满足一定范围内所有人生存、享受和发展的、具有公共效用的资源和条件。法律并没有明确阐明何谓公共利益的需要,具体可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共利益的需要主要指:(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拆迁房屋需给予合法补偿:如前所述,拆迁房屋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具备一定的强制性,被拆迁人势必难以阻挡拆迁的进程,但法律也明确规定了,拆迁房屋应当给予被拆迁人补偿。根据法律规定,补偿方式主要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货币补偿参考周边类似房屋市价,产权调换最低标准不得低于1:1。三、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根据规定,被拆迁人和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后,被拆迁人方在拆迁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0
和拆迁方谈不拢补偿,拆迁方说不拆房子,真的会不拆了吗?这里律师告诉大家,已经决定征地或者拆迁了,那么收回土地、拆除房屋即是征迁人的职责,而不是他们的权利。即便彼时停止征地或者拆迁,也是违法的。想征地就征地,想拆迁就拆迁,如此任性的权利是不存在的。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征迁人和被征迁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作出补偿决定。这里,法律并没有赋予征迁人停止征迁的权利,在补偿谈不拢的情况下,只能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其次,征收土地或者拆迁房屋均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意味着无论是征迁人还是被征迁人,征迁均具有强制性,而不以任何一方的个人意志为转移。随意停止征迁显然违反了征迁的强制性。另外,征迁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征迁的实施意味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履行,是履行行政职责的表现。一味拖延征迁或者违法停止征迁显然系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表现。(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0
1、评估机构选定不合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实践中,很多评估机构是由拆迁人直接指定的,这样“选出”的评估机构不合法,作出的评估自然也不合法。2、评估时点不合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得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之规定,评估时点最早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这也意味着但凡早于这个时点作出的评估报告均不合法。3、对评估结果不服的救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若在经历上述步骤后,对补偿仍然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处理。(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0
众所周知,棚户区改造各地实施最多的补偿方式就是给钱,给钱的原因想必也就只有一个就是比较简单。但也有很多人非常的困惑,对于补偿是要房还是要钱?实际对于这个问题应该说是怎么补偿才更划算?房屋拆迁补偿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要钱,另一种就是要房,不管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还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在补偿方式上都有这两种。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一般主要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不管是选择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都要经过评估。最终双方部门达成一致之后签订补偿协议,需要搬迁的,拆迁方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及支付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一般主要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般宅基地选择货币补偿的包括房子的补偿及宅基地的补偿,其中房子补偿标准是建筑重置成新价,宅基地的补偿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这两项的补偿标准则是按照当地所制定的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在补偿方面还包括搬迁费、院落内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选择产权置换的,法律规定的最低原则是拆一补一,而对于不足部分征收时要以货币的补偿方式进行补偿。对回迁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安置过渡费。律师认为,两种补偿方式各有利弊,选择房屋置换的情况大多时都是很长一段时间过去了,没有任何房子的音信,其次临时安置费、过渡费也都相对于...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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