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拆迁时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但着并不意味着违法建筑就可以随便拆除,关于其拆除程序,小编此前写过,各位可自行去公众号查找。关于这种类型的拆迁,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若拆除程序合法的,建筑拆除后仍有利用价值的建筑材料等要归还给被拆迁人。也就是说,对于这部分除了拆除过程中的正常损耗,拆迁人无权任意处置。若其侵犯了被拆迁人的这部分财产权利,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对于屋内的财产,拆迁人应当在实施强拆之前通知被拆迁人搬出,或者由其搬离、妥善保管。若其未采取有效的保管措施或者处理不当致使物品损毁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若拆除程序违法的,被拆迁人可以启动法律程序,要求确认其行为违法,在确认违法后,可申请行政赔偿。这里小编提示大家,若厂房是违法建筑的,通常情况下因拆违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及相关的搬迁费用等难以认定为是拆除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故被拆迁人要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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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置奖励的初衷:奖励是一种激励手段,是对配合拆迁的人进行奖赏而设置的一种制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因此,一定数额的拆迁奖励是合法的。但我们要注意的是:奖励应当是锦上添花,是在获得法定的拆迁补偿后额外给予被拆迁人的,如果过高就比较蹊跷了。二、拆迁奖励的异变:如前所述,奖励的存在是合法的。但小编在接受咨询时,经常看到各种令人咋舌的奖励。补偿标准不高,奖励却高的离谱的比比皆是,如:先签字的,奖励住房每人60平米,门面每人20平米。更有甚者,实行“连坐式”奖励:一个单位的居民都签字的,每户奖励N万元;一栋楼的居民都签字的,再奖励N万元。这种在被拆迁户中引发矛盾,以想拿奖励的多数人来裹挟少数人的奖励方式,早就违背了奖励设置的初衷。三、保持清醒头脑,警惕过高奖励;奖励本身应当是一件令被拆迁人开心的事情,毕竟是在获的法定补偿后的一种奖赏。面对高额奖励,我们要时刻铭记一点:高额奖励是在我们应得的拆迁补偿之外的,而不是从它里面扣下来的。切不可为了高额的奖励而签订协议,从而丧失了争取合法、合理补偿的机会。另外,即便是为了拿到奖励,也应当坚守“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切不可为了拿到奖励而进行妥协,先搬迁后拿补偿。(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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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时,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于是,某些政府为了节省拆迁成本、加快拆迁进程,一刀切地将一些无证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予以拆除。但这么做是否合法?违法建筑的定义:根据《城乡规划法》,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然上述定义内涵太浅薄,并不能全面概括“违法建筑”的含义。首先,这一定义只是包含了“领取”并未包含“违反”。事实上违反已经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建物也属于违法建筑。其次,实践中未取得或者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建造的建筑也是违法建筑。因此,上述定义范围不周延,而究其原因,上述定义主要是从《城乡规划法》的角度来定义的,难免受其自身的目的所限。本文采取概括定义的方式即违法建筑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而建造的构筑物或者建筑物。各位可根据这一定义,简单比对自己的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若不是,则不应按照违法建筑进行处理。(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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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建筑的类型:1、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2、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3、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4、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5、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6、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7、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8、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二、“拆违”变“违拆”的救济:拆除违法建筑要求行政机关要具备相应的职权,履行法定的程序。在违法建筑的拆除过程中,一旦行政机关出现违法的情况,当事人都可以救济采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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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取证:1、做好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询问记录:如建筑物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情况等等。2、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做好记录资料。3、取得涉及建筑的工程、用地、施工等许可资料,为建筑的定性以及后期拆除工作提供证明。值得注意的是: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制作笔录。(二)认定建筑是否为违法建筑:(三)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下达停建、限期拆除等指令并公告。对于属于违法建筑的,由城乡规划部门或者乡、镇政府下达停止建设的指令。对于程序性的违法建筑,责令限期整改、消除影响;对于实体性的违法建筑,责令限期拆除,否则按照规定处罚。同时在违章现场或者附近张贴公告。(四)下达催告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五)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告知当事人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六)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不复议又不诉讼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机关包括规划、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设局执法大队等等。(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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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系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因此,对于非该类主体签订的协议因主体不适格导致协议存在法律效力上的瑕疵。实践中,房地产开发公司、村委会等签订协议的情况屡见不鲜,这无疑是不合法的。另一方面,签订合同的另一方主体也不适格,即非房屋的产权人或者遗漏房屋产权人。在燕薪律师最近代理的案件中,即出现了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但拆迁协议仅有一方签字的情形。显然这是违反《物权法》第九十七条(《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之规定,协议系应认定为无效。(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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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集体土地拆迁为例,进行拆迁必须履行征地程序,获得规划、用地手续,否则项目便是违法。《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前两款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因此在没有取得合法手续而进行的拆迁项目中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效力本身也存在瑕疵。(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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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需要签字的文件:1、土地预征收公告;所谓土地预征收就是指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告之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公告即为土地预征收公告。2、征地批文和征地公告:征地批文和征地公告是无需签字的。征地批文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3、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也是不需要签字的,其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二、需要慎签的文件:1、征询意见表:该表的目的是寻求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并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无异议后农民可以在该表格上签字。2、土地登记调查表:该表是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结果的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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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一般是指位于城中心但住房简陋,环境较差,安全隐患多,改造难度大的区域。认定棚户区要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包括房屋建筑本身的情况、周边配套设施等因素。近年来,棚户区改造这一概念出现的频率甚至比拆迁还要高,但其并非一个法律意义的概念。一、棚户区改造的范围;棚户区改造主要是对危旧房屋进行的工程建设,主要有四种类型:一、城市棚户区改造;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三、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四、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界定棚户区具体改造范围。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二、补偿标准:(一)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1)货币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补偿具体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4、奖励和补助。(2)产权置换不得低于1:1,即拆除一平米至少应补偿一平米。值得注意的是,棚户区改造应当优先考虑原地回迁。(二)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1)货币补偿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即可参照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2)产权置换不得低于1:1,即拆除一平米至少应补偿一平米。(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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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房价不断攀升,拆迁安置房也进入流通市场。和一般商品房相比,拆迁安置房因其价格优势更受消费者青睐。拆迁安置房不同于普通商品房,具体来说,拆迁安置房不仅受法律、法规的规范,还受当地政府政策的约束。因此,在拆迁安置房交易的过程中,我们也不禁疑问“拆迁安置房能买卖吗?”“买了之后能办理房产证吗?”一、安置房的性质:拆迁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或者其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项目建设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拆迁安置房一般分为两种:1、一类是为安置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建设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一般来说,这类安置房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五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2、另一类是因房地产开发等因素而动迁,动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购买的中低价位的商品房(此处的中低价位是和市场价相比较而言)。二、安置房能否买卖: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房屋进行上市交易需要具备完全产权。所谓完全产权也就是具备“两证”,即房产证和土地证。房产证表示房子的所有权归属,土地表示土地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归属,只有在这两证齐全的情况下,安置房才可以上市交易。(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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