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听证调解、行政裁决阶段:(一)了解是否拆迁管理分离。现在好多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实施单位为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没有做到政事、政企分开。这个是违规的。(二)对方一发裁决通知就寄挂号信给拆迁办,建设局,对方当事人,并将裁决通知复印留底后一并连挂号信退给裁决机关,要求查看五项文件和拆迁许可证,并且对照一下相互间有没有矛盾。记住。这是你的权利。拿不出就有问题,不能拆。五项文件为:(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一般由地方计划委员会批准立项。(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一般由地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一般由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是指拆迁人对将来准备实施的拆迁活动所制定的计划和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由拆迁人开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一般由拆迁人、金融机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三方监管。地方政府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擅自扩大拆迁规模。(三)把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如果评估单位没有选择、评估结果没有公示、暗箱操作、给某些有背景的被拆迁户巨额补偿费用……等等,被拆迁户有权要求同等待遇。可以强烈要求上榜公布已经走人的被拆迁户补偿,按规定,这是必须的。现实中几乎每户被搬的人家都被要求保密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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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决策民主原则的含义:所谓“决策民主”,是指对是否要进行房屋征收、征收事项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征收范围的确定、房屋评估机构的确定、如何进行补偿安置等房屋征收与补偿诸事项都要依法保障群众的参与度,听取并尊重多数人的意见和建议。二、决策民主原则的表现:决策民主原则不仅是房屋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也体现在一系列具体的法律条文中,例如:(一)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二)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三)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四)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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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只有符合基本原则,房屋征收与补偿才是合法的。一、“程序正当原则”的含义:所谓“程序正当”,是指在房屋征收工作中,政府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也就是说,房屋征收和补偿的程序,应该合法、合理、正当。二、程序正当原则的表现:程序正当原则,也具体体现在一系列的法律条文中,例如:(一)房屋征收中,对于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决定、补偿决定,都要依法进行公告,以保证被征收人的知情权。(二)房屋评估机构的选择,要依照法律规定来确定,不得由征收部门擅自指定。(三)房屋征收工作,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由征收部门随意更改或者省略相关程序等等。(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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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只有符合基本原则,房屋征收与补偿才是合法的。一、结果公开原则的含义:所谓“结果公开”,是指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征收决定和补偿情况应当向社会或者利害关系人公开。二、结果公开原则的表现:结果公开原则具体体现为:(一)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也应当公布。(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三)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四)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后,应该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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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只有符合基本原则,房屋征收与补偿才是合法的。一、公平补偿原则的含义:所谓“公平补偿”,是指房屋征收既然是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自然不能损害为公共利益作出贡献的被征收人的利益。公平补偿原则可从以下两方面理解:(1)补偿与被征收财产价值相当;(2)对全体被征收人应当适用统一标准,不得区别对待。二、公平补偿原则的表现:(一)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享有选择权。(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二)《征收条例》对房屋征收补偿范围作出了规定;即被征收人应该获得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等。(三)对被征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四)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满,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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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拆迁户来说,最重要还是补偿问题。而实践中更多时候,补偿安置最终都是通过补偿协议确定的。由于拆迁户们大都缺少必要的法律知识,又给了拆迁方可乘之机。现实中,通常是拆迁方拟好合同后,直接拿给被拆迁人签字。而在这样一份格式合同中,拆迁方对补偿金额、补偿期限、违约责任的约定常常都是十分笼统和模糊的,这样一份协议,对被拆迁人而言其实存在巨大风险。实践中常常出现的问题包括:被拆迁人拿到的安置房与当初拆迁方承诺的不一样,面积、户型等存在问题,回迁迟迟得不到落实,拆迁方对补偿款一拖再拖等等。而由于补偿协议本身内容模糊,被拆迁人即使通过法律维权也会显得很被动。因此,对于补偿协议,一定要严格对待。具体而言,补偿协议应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首先,补偿协议应该对补偿方式进行约定,明确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2)如果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该明确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3)如果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该明确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结算等内容;(4)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进行约定;(5)对停业停产损失作出约定;(6)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作出约定;(7)对补助与奖励、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作出约定;(8)双方认可的其他事项。如果拆迁方提供的补偿协议缺少上述事项,或者表述不够明确,一定要在签字之前提出来,协商一致后写入协议中;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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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调查:房屋征收部门对拟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和用益物权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在此期间,我们要主动配合调查,有证件丢失等情形的,也要及时依照法定程序补办。此外,还要注意的是,房屋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二、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条例》第10条中规定,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此外,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补偿协议和补偿决定的内容都是在补偿安置方案的基础上确定,可见其重要性。因而在此期间,被征收人也要主动参与,积极行使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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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难以确定合法性:确权之后的证书发放,是对你的宅基地和房屋的一个认可,一种法律保障,如果你没有进行确权或者是确权不合格,那么在今后的宅基地权益中就会少了合法性。二、不能进行抵押贷款:土地确权工作的开展以及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提出,都意味着宅基地的财产属性在不断增强,如果你没有这本确权证书,那么你将享受不到进行抵押贷款这一功能。三、不能进行合法转让交易:随着宅基地确权工作的完成,也意味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不断放活,目前国家已经提出了允许宅基地对不是本村的人进行出租这一政策,但是这一切都是建立在确权后的基础。四、影响拆迁补偿:现在的农村发展很快,很多试点农村地区都会面临被拆迁的情况,如果你没有进行确权,没有颁布证书,那么获得拆迁补偿时将面临很多的未知性。(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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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有一户一宅这样的说法,意思就是一个家庭只可以有一块宅基地,那么这一户一宅的面积是怎么算的呢?其实,只规定了一户家庭可以拥有一块宅基地,但是没有规定这块宅基地的面积到底是多大,所以每个省份对宅基地的面积规定是不一样的,而且因为家庭人数的不同所以宅基地面积也不同。有些地区的宅基地规定领取面积只有几十平,当然还有些偏远地区可以领取到150多平,主要是因为偏远地区土地资源比较广,如果把楼房建造成两层,那么房子面积就会扩展到两三百平,就算是一家五六口人也是可以住得下的。在拆迁的时候,补偿金额大部分都是按照平方来补偿,这会让一些农村家中盖别墅洋房的非常不满,因为他们占地面积只有一百多平,但是房间整体面积可能会达到两百多平,如果真的是按照宅基地证上的面积来算补偿的话,对这些村民来说很不划算,所以现在很多村民都不想自家的宅基地被拆迁。要注意的一点是,宅基地的户主必须户口在村子里,户口转出村子的人没有宅基地的资格权和继承权,只有对房屋的继承权。在本村的集体经济成员之间,宅基地可以流转,但是别的村子里的人买农村的宅基地是违法的,也是不被允许的。现在农村还存在很多宅基地买卖和扩建宅基地情况,这都是不允许的。(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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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代征”是指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即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以租代征”在法律层面是违法的,其实质是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在规划计划外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并逃避缴纳有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国土资源部曾在2005年至2006年间发布《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其中明确写明禁止“以租代征”行为。(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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