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签订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要注意审查协议中是否明确了产权调换房屋的具体情况:一看产权调换房屋是否已经建好,已经建好说明能尽快交付,如果尚未开始修建或者尚在修建之中,则一旦被征收人自己的房屋被拆除,只能依靠政府的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生活,这样对被征收人而言风险是比较大的。因此,补偿协议中务必约定好日后的交房时间,以及过渡期间政府提供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的具体标准。二要看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理位置、面积、结构、户型、朝向、价款等具体情况,如果协议中对于产权安置房屋的说明不够具体,应该要求予以明确化,这样日后才有据可依,如果征收方交付的房子不合格或者拒不交付,被征收人才有证据证明。各位被征收人务必注意,如果在审查补偿协议的过程中发现有上述问题,切不可轻易签字,一定要及时和征收方交涉,确有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其次,产权调换房屋的质量一定要有保证,如果入住前发现质量检验不合格,被征收人可以拒绝入住,并要求征收方给予相应的补偿款。实践中,征收方修建的产权调换房屋系“豆腐渣工程”的情况并不少见,譬如墙壁或地面有裂缝,房屋存在漏水情况等等。一般而言,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使用前,应该通过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消防、建设、国土、规划、房产等行政职能部门的竣工验收,被征收人在入住前可以申请查看竣工验收结果。此外,被征收人在入住前也可以自己聘请专业的鉴定机构对房屋质量进行勘察鉴定,如果房屋确实存在质量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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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的时候,要注意明确征收方的违约责任:实践中常常的情况是,补偿协议说好的半年或者一年交房,然而时间过去五年、七年之久,被征收人却仍然没有入住新房,且政府提供的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根本不足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生活的情况。面临这种情况,被征收人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政府履行,《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1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此外,被征收人还可以选择依法维权,要求政府承担违约责任。为此,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务必要对征收方的违约责任加以明确化。如果后期征收方不能如期交房,或者是产权调换房屋质量不合格,实际房屋与补偿协议中指明的标准严重不符等,被征收人可以依据补偿协议的内容要求征收方承担责任。最后,要提醒的是,被征收人在拿到房屋之后要注意办理房产证。(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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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条例》第21条第1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根据该条的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中,被征收人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进行产权调换。而实践中被征收人则常常会有疑问,自己到底是选择货币补偿好,还是选择产权置换更好?所谓“货币补偿”,是指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建筑面积、用途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简而言之,就是对被征收人直接给予金钱补偿。在我国目前的征地拆迁补偿中,货币补偿是最主要的形式。货币补偿的优点是操作起来比较简单方便,可以一次性解决问题,不会再出现安置房屋迟迟不能交付、回迁迟迟不能落实等问题,减少后续纠纷的发生。而被征收人拿到补偿款之后也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需求进行一些投资、理财等等,被征收人的自由性比较大。但是,货币补偿也容易产生一些问题。目前房价涨幅快,被征收人要是在拿到货币补偿款之后再慢慢寻找合适房源,可能很难再买到同样面积的房屋。再者,如果被征收人暂时不买房,那么如何支配这一大笔补偿款也是问题,上面说到被征收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需求进行投资理财等,但并不是每个人都有这样的能力,因而风险也是存在的,且随着物价上涨,被征收人手中的补偿款也会面临贬值问题。总而言之,选择货币补偿之后,如果被征收人不能较快地找好新房源,又不具备相应的理财能力的话,就可能面临财富缩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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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产权调换”,是指征收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的产权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并按照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差价结算,实行多退少补。此外,根据法律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产权调换的优点在于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不用再担心无法用补偿款买到合适大小的房子,这样就解决了住房问题。再者,产权调换之后往往还有一笔差价金,对被征收人而言也是一笔发展资金,可以做些小本买卖,为今后的长久生存做打算。但是,产权调换也存在一些缺点。例如,相比拿到货币补偿后,被征收人可以去房地产市场挑选自己喜欢的地段、户型,有比较大的自主性。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对于产权调换房的位置、户型、环境等因素享有的自主选择性则相对有限,因为这些房屋是由征收方事先建造好或者购买好的。再者,在签订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往往只看到政府给的房屋设计图,而未看到实体的房子,对一些细节问题不够了解,因而后期出现纠纷的几率也比较大。譬如:征收人搬迁后才发现产权安置房屋质量有问题、房屋面积与协议中约定的不符、周边环境不适合居住等问题,此时若不能和政府协商解决,又要向法院提起诉讼,耗费被征收人的时间和精力。此外,选择产权置换就会涉及到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的问题,实践中还可能出现政府发放几个月的安置费后就停止发放,或者不及时提供周转用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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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有一些被征收人一听到自己的土地、房屋马上要开始征收工作,就开始迅速抢栽抢种、抢修抢建,希望通过这种办法来扩大自己的征收面积、提高补偿金额。今天,小编在此明确地告诉大家,不要盲目跟风,这种做法并不可取,甚至是白白浪费人力物力,得不偿失。关于抢修抢建,《征收条例》第16条第1款明确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据此,我们可以很明确地知道,对于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突击建造的房屋,无论是新建、扩建、还是改建的部分,都是不予补偿的,因而即使被征收人耗费再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最终也极有可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不仅也无法提高自己的补偿款,还费财费力,实不可取。而关于抢栽抢种,在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也有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据此,在被告知拟征地后,被征收人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同样得不到补偿。(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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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遭遇违法强拆报警的目的:很多被征收人认为报警后,警察出警应该阻止违法强拆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根据目前现状是达不到这种效果的。那为何小编仍坚持让大家报警呢?其实报警是保存证据的一个过程,当违法强拆来袭,房屋被拆已经是改变不了的事实,那如何能最大的弥补自己的损失呢?那就是通过司法途径维权,起诉至人民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但这个过程需要证据支持。上面小编说的拍照、录像都是收集证据的一个过程,报警也是,报警后大家一定要把报警记录保存好,无论是之后的强拆维权还是追究不出警的责任都是至关重要的。二、报警后不出警如何维权:根据《110接处警工作规则》规定,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也可设立110接诉台,直接负责接受和处理投诉。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投诉的范围: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正在发生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人民警察各项纪律规定,违法行使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不遵守各项执法、服务、组织、管理制度和职业道德的各种行为。当被征收人遇到报警不出警可以向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检察院举报。(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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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及时采取法律方式维权: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我们的财产、人身权益受到侵犯时,一定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征地拆迁工作中由于政府和公众在信息享有、权力身份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政府经常以极其强势的态度对待被征收人或不被拆迁人,甚至强制性地开展征地拆迁工作,侵害了被征收人、被拆迁人的正常利益。但是,法律将公平补偿、程序公正作为开展征地拆迁工作的基本原则,并且在法律条文上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这些都是被征收人、被拆迁人维权的依据。因此,如果你的正当权益被侵犯,首先请相信法律,及时拿起自己的法律武器维权。二、法律禁止不可为: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在维权过程中,最大的忌讳就是失去理智,触犯法律。实践中常常听到这样的新闻:某某被拆迁人为阻止房屋被拆而以暴力反抗,致拆迁工作人员重伤或死亡。这样的新闻很多,一方面反映出征地拆迁纠纷的严重性,另一方面也反映出面临拆迁时被拆迁人的无奈和痛苦。然而,虽然被拆迁人有着自己的缘由,但这并不能成为开罪的理由,一旦造成严重伤亡,触犯了法律,被拆迁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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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要随意在协议上签字:补偿协议是双方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当事人只有在一种情况下才应该签订补偿协议,那就是和政府就补偿安置的具体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尤其是对补偿金额很满意。因此,当事人一定要注意,如果补偿协议上的补偿数额不合理,或者补偿协议内容不完整,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缺失,千万不要随便签字,否则就是作茧自缚。一旦签字,后面再想反悔就比较麻烦了。二、口头承诺不可信:口头承诺往往只是政府的空口许诺,即使说得再好听,条件开的再诱人也不能信。空口无凭,在没有录音、没有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如果政府后期不履行自己的承诺,我们也很难举证。因此,在和政府谈判时,最好能将协商一致的内容以书面条款的形式表现出来,然后由双方签字盖章,各自保留原件;如果不能签订协议,也要保留谈判的录音或视频文件,作为证据保存好。(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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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不签收不等于不生效:实践中当事人往往有这种错误观念,不管政府给我什么文件,只要我不签收就不会生效。首先,这种观念肯定是错误的,如果对政府的行政行为不认可,需要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拒绝签收政府送来的文件并不意味着你不认可就不发生效力。此外,即使当事人拒绝签收,但是法定期限已经开始计算,如果一直拖延错过了时限要求,就丧失了相应的权利。因此,如果对政府送来的文件不认可,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先签收,然后立即联系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启动相应程序维权。二、注意收集证据:如果无法与政府通过协商谈判解决问题,那么我们就需要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权,而打官司最重要的就是证据。征地拆迁程序复杂,证据收集工作也很繁复,当事人一定要有证据意识,从征地拆迁工作开始后,就注意收集各种证据。(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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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阶段:当拆迁公告出来时,看清楚拆迁公告内容并最好进行拍照以保全证据。拆迁公告是拆迁的法律依据,出了公告就表明了它已具备拆迁的条件并领出了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一般内容写着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拆迁期限、拆迁范围、立项和立项文号,规划和规划文号,土地定点和土地批准文号。你可去对照一下公告是否缺少这些要素,特别是缺少拆迁许可证五要素中的三要素:立项,规划,土地批准书。缺的话你就要小心了。拆迁公告的日子和有效期你也得看清楚,过了有效期还没拆的话,拆迁方必须去补办。二、商谈、协议阶段:房屋拆迁都以土地为中心而进行拆迁,所以必须对拆迁后所建设的项目要了解,是作为公用事业还是经营性的商业开发,土地性质是划拨土地还是出让土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符合自然资源部颁布的第9号令《划拨用地目录》,不符合此目录取得划拨土地,将追究国土资源局领导责任。自然资源部第11号令(2002年7月1日起施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的第四条明确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未经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取得的土地,此项目不合法,可以追究国土资源局领导责任。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另外还应该了解拆迁实施单位的资质情况,是否属于超资质拆迁,(如3级资质为3万平方米以下)是否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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