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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一、借用棚改名义,压低补偿:对于棚户区是什么,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大致的可以理解为,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方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而棚户区改造的目的是改变城市二元体制结构,改造对方是脏乱差的低质量房屋街道,但是现在很多地方接着棚户区改造的名义对正常的社区进行商业开发,一旦打上了棚户区的名义,拆迁补偿价格也就跟着低了。地方进行棚户区改造拆迁宣传倡议中,灌输棚户区房屋不值钱的想法,给被拆迁人很低的补偿价格,如果不懂法律和国家政策,可能被糊弄签字。这就是为什么有的被拆迁人的房屋被冠上棚户区改造的名义。二、没有评估程序,复核以及鉴定的权利:我们都知道房屋拆迁之前是需要对房屋进行测量以及评估,但是很多地方征收方就完全省略了这一步骤。我们要知道评估是确定房屋价值的重要程序,一般最终的补偿标准都是建立在评估价格上的,所以评估程序尤为重要。首先,评估公司的选择。评估公司的选择可以由征收部门和被拆迁人协商选择,或者投票,摇号,抽签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其次,评估应当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最后,如果对评估机构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日期内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还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但在现...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2
在耕地上是不允许建设房屋,如果建设房屋就改变了土地的用途,这是违法行为,建设房屋需要在宅基地上建设。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禁止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设房屋、挖矿、采石、采矿、取土等,所以,不管你是在自己家的耕地里还是通过转让获得的耕地,只要土地证件上的使用性质为耕地的,建设的房屋都是违法的,属于违建。所以,要在耕地上建设房屋不用考虑太多,只要土地证件上的用途为耕地,建设的房子就是违法建筑。已经在耕地上建设房屋的怎么办?早些年很多人都在耕地上建设房屋,可能房屋面积不大,对于这种应该怎么办呢?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人没有获得批准或者通过欺骗隐瞒手段获取批准,违法占用耕地建设房屋的,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耕地,并限期拆除违法房屋,大概表达意思是说在耕地中建设房屋就属于违法占用耕地,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利强制拆除违建房屋,并且还规定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坟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整治,如果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责任,所以占用耕地建房是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的会受到处罚,不指望在拆迁中获得补偿,不被罚款就已经很好了。看了那么多,想必很多朋友已经了解其中的利害关系,也提醒占用耕地建设房屋的朋友,如果被发现了占用耕地建设房屋,可能会被强制拆除,收回土地承包权。难道就没有别的情况能在耕地上建房吗?所有情况肯定不能一概而论,肯定有特殊情况...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2
《土地管理法》规定,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政府批准。可以看到,在征地方面,市县级政府可以自主批准征地的权限是很小的。仅限一部分土地。其他征地则需要省级政府或国务院批准。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征地批文。如果没有征地批文,就来征地,那就是很典型的违法征收行为了,可以依法起诉。征收这些土地需要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批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也就是说,凡是涉及对基本农田的征用,哪怕是一寸土地,也需要国务院的批文。很多地方,说把农民的农田征用就征用了,直接推平毁坏,用来搞建设,也没有国务院的批文。这是违法的。一旦起诉,几乎是一告一个准。(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2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他单位不经合法流程就进行征地,是违法的。必须要拿到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征地批文,才能执行具体的征地流程。否则就是违法征收,您可以拒绝征地和签字。在这一步,很多人由于不熟悉相关法律,被动放弃了自己的知情权,也就导致了在征收方违法征收的时候,还以为一切都是“理所当然”的。或者不敢就征收方的违法行为大胆指出来,也不敢要求征收方提供合法的征收流程。由于征收方已经违法征收了,你还不知道或者不及时提出合法的诉求,那么征收方的后续违法征收行为,你也就很难发现或应对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2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这就是市县级政府在征地过程中的其他作用和权力。是征地工作的发起者、组织者和实施者,但不是批准单位。土地征用的核心权力还是在省级政府和国务院。土地资源等部门会组成征收指挥部,具体执行征地工作: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虽然不能再没有批文的情况下进行征地,但是它又是获取批文后征地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通常来看,一般是规划部门和城乡管理部门和土地资源部门抽调人手,联合组成我们比较熟悉的拆迁办或者征收办公室、征收指挥部等,来具体开展征地工作。有时候,征收方也会把权利下放给街道办或村委,但必须有严格授权文件,并盖章签字。如果没有这些严格合法的流程管控,就会出现大量违法征收和强拆,伤及广大被征收人的合法拆迁补偿权益。(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2
“征地补偿不合理,征收指挥部也解散了”的这种情况,在实务中,经常存在着。在征地工作完成后,这样的联合办公室就会取消。有的当事人在征地结束几年后,才要求走法律途径起诉征地指挥部,结果发现指挥部早已人去楼空。因此当征地补偿不合理的时候,大家一定要尽早启动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征收指挥部解散后,我们还可以就征地补偿不合理不合法的事实起诉市县级人民政府,来争取合理补偿。根据法律规定,启动征地活动,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此,市县级人民政府就是我们口中的征收方。也是征地补偿不合理的情况下,我们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主要对象。记住,千万不要错过维权的法定时效,通常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后,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2
一、查看政府是否具有相关的征收文件:《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进行征迁需要履行审批程序,获得批准文件。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例,进行房屋征收除了满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一条件,还需要满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符合“四规划一计划”,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履行公告等等一系列程序,这些文件是证明征收合法的重要依据。二、查看征收公告和补偿标准是否张贴:《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均规定了相关征收文件应当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如征地公告、征收公告、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以及选取评估机构等均应当进行公告。在没有进行公告的情况下,被征迁人无法知道拆迁事实的存在,也就无法行使听证、复议、诉讼的权利。三、不要随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很多被征迁人都是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才找律师进行维权,殊不知这样做给自己的维权设置了极大的障碍。一般来说,在没有证据证明协议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下,只能按照签订的协议履行,要想再提高补偿,很难。四、保存好房产证、土地证:征迁过程中,有些拆迁办的工作人员会用各种方式要求收回被征迁人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在这里提示大家,这种情况下,被征迁人要保存好房产证以及土地证的原件,切勿因没有房屋或者土地证原件而造成自己后期维权困难。以上就是征迁...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2
在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协议存在法定的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下,提高补偿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原因分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5条第一款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因此,在签订协议之后,在无法定情形下,只能按照协议履行。且协议本身就是民事合意的行为,一旦签了字就应当受到协议的约束。而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满足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主要有以下八种情形。(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六)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七)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八)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因此,建议大家,对补偿不满意的一定不要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协议若存在法定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一定要保存好证据。(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2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1、征收补偿方案知情权: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后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2、征收决定知情权: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3、调查登记结果知情权: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4、补偿决定的知情权: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二)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1、征地报批前的知情权: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2、批复结果知情权: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3、征地补偿安置方...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三十条: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当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综上,可以看出影响房屋评估价格的因素有很多,包括: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等。(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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