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来看,在土地面临征收时,农民朋友们被赋予了如下10大权利:(1)预征知情权《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在依法报批征地前,当地国土部门应当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征地情况书面告知被征地村集体和农户。因而农民朋友们从此刻开始知情,知道自己的土地有被征收的可能。而知情权是一切征地权利的基础。(2)调查结果确认权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即农民朋友们有权确认自己的土地此时的具体状态是怎样的,具体有多少土地会被征收,并明确因为此次征收,自己有多少地上财产会受到影响。(3)申请预征听证权在依法报批征地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即农民朋友们有权对征收的预计划提出自己的异议和反对的声音。(4)批复结果知情权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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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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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棚户区改造拆迁是指对城镇危旧住房、环境条件差、房屋质量不合格等进行的征收拆迁。而城中村改造是指对由于城市的发展而逐渐被纳入城市管理体制内,或是被城市包围而形成的房屋进行征收拆迁。虽然,二者都可归属于征收拆迁,但在城中村改造并不等于棚户区拆迁,二者存在巨大的不同,其区别甚至可能造成拆迁补偿的巨大差异。从性质上看:棚户区指是指城市建成区仍然存在的、属于棚户区性质的区域,棚户区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性质的房屋,也有集体土地性质的房屋。而城中村是由于城市的发展而逐渐被纳入城市管理体制内,或是被城市包围而形成的,它区别于棚户区的显著特点是土地使用权性质为集体土地,居民户籍是农村户口。其次,性质的不同造成了拆迁补偿的差异。由于棚户区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因此不论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还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实践中往往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而城中村的建筑大多建设在自家的宅基地上,有着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和部分房屋产权,因此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村民往往能够得到较多的补偿。依各地政策不同,有产权置换、货币补偿以及二者结合三种补偿方式。在实际的拆迁项目里,许多拆迁方明白棚户区改造与城中村拆迁补偿的差异,为了节约成本,利用人们对“棚户区”与“城中村”概念的混淆,将城中村拆迁项目当作棚户区改造来赔偿,或者是利用对相关政策与法律知识的不熟悉,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忽悠村民,以政府改造棚户区为由要求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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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迁诉讼有时效约束:即使拆迁方有损害权利的行为,如果当事人没有在法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也不能受到法律保护。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只要认为拆迁方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就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过了这段时间,当事人只能通过信访、投诉等非诉渠道解决。2、法院、房管局不能强制撤销房产证:(1)房产证是证明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凭证,但如果当事人在拆迁诉讼中败诉了,法院也不能直接撤销其房产证,即使您的房屋是违章建筑,法院也只能要求房管局撤销房屋的产权证。(2)房管局只能在出现登记错误等情形下才能撤销房屋产权证,其不能因为当事人不服拆迁决议或有不合理的要求就撤销房产证,因为房屋是依法建造的。若房管局有侵害公民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恢复其权利。3、不是所有的拆迁公告都可诉:(1)我们都知道在拆迁之前,拆迁方需要发布拆迁公告,我们是否能在对拆迁公告不服的时候提起诉讼取决于公告中所载的内容。(2)公告中载明对拆迁户的具体拆迁计划或补偿方案的,当事人不服的,应当先要求有关部门裁决再提起诉讼,但如果公告中的内容仅仅载明政府的拆迁标准等规范,当事人就不能提起诉讼了,只能在对拆迁计划或补偿方案提出行政诉讼时,要求法院附带审查公告中所载的规范内容。(3)公告顾名思义要发出来才能广而告之,因此当公告还只是一份政府文件或者会议纪要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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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中,经常会看到、听到“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这么两个词语。关于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普通老百姓似乎人人都能说上一两句。但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与拆迁、征收是不是一个意思?合法推进需要履行哪些程序?棚户区、城中村内原居民面临拆迁有权得到怎样的补偿安置?稍微问深入这么一点,还会开口说话的人就不多了。“棚户区”、“城中村”其实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有关政策、规定多见于国务院、各部委、地方各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还有不少朋友会说:拆迁包括棚户改造,棚户改造只是拆迁众多缘由中的一个,二者之间更多的是包涵与被包涵的关系,只是棚户改造涉及财政投入,政府主导,多元融资,在建设用地、税费和信贷等方面又给予优惠和照顾。这是关于棚改和拆迁的重大误区。一、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并不等同于拆迁、征收:实际上,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与征收、拆迁根本不是同一层次、同一类别的概念,完全不应当拿来进行比较。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只是政府启动征收、拆迁工作的一个前提条件,却还不是必要条件。有很多的征收、拆迁是与上面两个改造没有关系的。而从理论上说,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还存在不需要启动征收、拆迁的情况,当然,这个需要一些前提,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前提是全体居民自愿,不能涉及各种强制,这里不作展开。实践中,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几乎都伴随着征收拆迁。由此可见,棚户区改造与房屋拆迁是两个不同的名词,棚户区改造是一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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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分为一、二、三级资质等级。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设立中介服务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核定为三级资质,并设1年的暂定期。除暂定期内的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从事房屋征收拆迁评估项目外,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都有从事征收评估的资格。故,可以行使房屋拆迁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范围非常广阔,为了保障评估对象评估结果的公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评估机构的选定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拆迁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二、房屋拆迁评估方法:目前,我国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使用的常用估价方法包括以下几种: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基准地价修正法、长期趋势法等。因房屋拆迁补偿原则实质是一种赎买政策,即征收部门首先通过市场价格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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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养殖场的用地性质: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以及绿化隔离带,这些用地属于生产设施用地,而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属于附属设施用地。二、基本农田是什么?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根据有关规定: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其性质属于农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将占用的耕地复垦为耕地即可,这就是 “养殖用地不用再审批”说法的由来。三、农民可以随意在农田上盖鸡舍呢?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规定可知,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蔬菜等种植业生产,而不能用于养殖业。事实上,这个行业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况还是比较多的。很多区域都存在占用基本农田养鸡、养鱼、养小龙虾之类的情况。在没有周边村民投诉或地方政府监管不严格的情况下,在基本农田上用简易棚舍养家禽,不做土地硬化和标准圈舍搭建,养三、五百只或许没有人管你,但是简易棚舍对于鸡的健康生长和日常管理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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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政府拆迁?政府拆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政府的行政手段并依照法定程序将私有财产即房屋等不动产收归为国有的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所以政府拆迁一定是为了公共利益。二、什么是商业拆迁?商业拆迁是指,开发商作为一般的民事主体,基于纯商业开发性质的考虑,出于营利的目的,经与被拆迁人协商一致,被拆迁人将其房屋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开发商,开发商将所取得的房屋拆除,并在该基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行为。三、政府拆迁和商业拆迁的主体关系不一样:政府拆迁是通过政府的行政权利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属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政府拆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政策规范和指导拆迁工作,其中的补偿也是法律依据的。政府拆迁因为处于公益目的,因此其拆迁往往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商业拆迁的本质在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应该贯彻平等、意思自由原则,不得强买强卖。被拆迁人丧失房屋所有权获得的应该是足额的赔偿,而不是“补偿”。而且作为一种极端的例子,即使拆迁人提供了非常优惠的对价,如果被拆迁入不同意,那么拆迁就不能进行。四、拆迁形式的不同带来拆迁补偿差距拉大:所以同一个地方的拆迁补偿可能存在交大的差异,拆迁形式不同,获得的补偿自然不同。政府拆迁时,只要政府依法依规,严格按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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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而言,以租代征似乎解决了老百姓面朝黄土背朝天的生活,同时老百姓又能通过外出务工或其他途径获得额外收入,提高生活水平。但实际不然,因为此类违法用地形式弊远远大于利。首先,以租代征用地的项目多是一些永久性占地项目,建成以后很难恢复耕种,而随着国土资源部严查以租代征的违法行为,很多通过以租代征方式取得农民土地的建设项目被紧急叫停,被要求重新恢复耕地用途,而恢复耕地用途需要大量的资金,这些资金往往要求出租土地的农民来承担,有些建设项目甚至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而无法恢复耕地的用途。导致出租农民承担远大于收益的风险;其次由于粮食价格逐年上扬,取消农业税、种粮直补政策的兑现,农民的种粮的收益逐年提高。因此,对于出租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农民来说,很难达到其所谓的改善生活的理想要求;最后,有些情况下,地方政府会为以租代征的用地方进行背书,“以租代征”用地项目的落地,往往与当地政府的默许、纵容甚至直接参与分不开。“以租代征”可以规避建设用地审批的高昂成本,加快项目上马进展的速度,又可以脱逃法定的税费和免除占用耕地而必须履行的占补平衡义务。地方政府不必为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安置、长远生计等问题困扰,更关键的是,可以突破建设用地指标的限制。而对用地企业而言,征地成本高、报批程序繁琐、周期长,不如签个租地协议,直接用地省时省事又省钱。短期内老百姓能获得短暂的租金收益,随着时间推移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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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过程中,棚户区改造是比较常见的。现在,很多省市的房屋征收项目都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进行。目前的棚户区改造主要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一)棚户区改造程序的一般要求:棚户区改造一般都纳入了当地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即棚户区的改造一般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规定进行。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和安置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进行征收补偿和安置,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征收部门作出补偿决定。(二)棚户区改造的特殊规定:1、尊重棚户区居民意愿:尊重棚户区居民意愿,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参与改造。这是棚户区改造的基本要求。2、严格的年度计划:棚户区改造中实施严格的年度计划要求。即必须制定严格的年度计划。而且,在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制定后,不得随意变更棚户区改造项目、调整改造范围。3、房屋安置优先就近原则:对于棚户区改造的安置补偿中,应当优先就近安排。总之,棚户区改造是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特别是不能随意扩大棚户区改造的适用范围,将非棚户区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更不能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实施商业开发。确保棚户区改造中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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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农田,是指中国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那么基本农田和耕地的区别是什么?种植范围有哪些?花卉、苗木、菱藕、果树能种吗?二、基本农田和耕地的区别是什么?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整理复垦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涂和海涂。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小于一米,北方宽小于两米的沟、渠、路和田埂。耕地又可分为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和菜地五种。基本农田是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一般来说,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另外注意,永久基本农田即对基本农田实行永久性保护,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此概念,“永久基本农田”即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能改变其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挪作它用的基本农田。三、基本农田种植范围:基本农田种植范围根据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可以得知,将基本农田上的农业结构调整严格限定在种植业(主要包括粮、棉、油、麻、丝、茶、糖、菜、烟、果、药、杂等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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