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谈判中“钳子策略”的使用。一定要把精力集中到具体的补偿项目上比如自建面积的测量与补偿等,千万不要在意补偿总额,也不要用百分比的方式进行补偿谈判。在拆迁谈判中绝对不要对补偿款进行“折中补偿”。 拆迁中对补偿的讨价还价并不意味着要折中双方的谈判价码,价码折中并不是一种真正公平的补偿方式。一定要学会应对没有决定权的“拆迁人”。 在进行拆迁谈判开始前,一定要搞清楚对方是否合法的授权,有没有权利代表拆迁人进行谈判,最高谈判权限是什么。进入了拆迁谈判的关键关节,对方往往会以“没有授权”、“说了不算”等借口来进行推脱。拆迁补偿谈判中最后一个环节中最重要的就是如何减少让步的幅度,关键在于以下三点: 一定不要在拆迁补偿谈判一开始就做出让步,自己主动减少补偿项目和数额。一定要理性对待奖励期,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奖励期补偿如果错过就没有机会了。 一定不要因为拆迁人要你报出“一口价”,或者声称自己“不喜欢讨价还价”而一次性让出所有拆迁补偿利益。(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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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水断电是不法拆迁方经常使用的逼迁手段,是国家法律严令禁止的,但是对于心理素质不高的拆迁户这种手段很有效,有些人特别是老人,受不了就会妥协屈服,要么签订协议,要么搬离房屋,从而达到拆迁方的目的。我们的很多拆迁户甚至是大多数拆迁户就是在这种常规的手段之下付出了惨重的代价。等到醒悟的时候,再去维权,事情变得非常被动,即便是请律师,也会付出高昂的代价,这是千百万拆迁户应当汲取的教训。其实反过来想,拆迁方之所以这样做,就是要降低拆迁的成本。而拆迁户如果忍受不了断水断电这样的小代价必然会付出大代价,因此,遇到断水断电这种情况建议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他们会有系统的应对方法。如果是拆迁工作人员指示供水、供电公司断水断电,则可以对供水、供电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保障公民合法用水、用电的权利,追究违法断水断电的责任;同时可以将作出该行为的部门或个人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也可以提起相应的诉讼程序来维权。法律依据:《电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第二十九条规定,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十二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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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是一种单方行为,往往是一方要求另一方必须作的时候,承诺的内容有可能是违法的,有可能不违法,是强加给另一方的义务和责任。很多拆迁方会把承诺书作为签订正式的拆迁协议的一个环节,但其不具备正式拆迁补偿协议的效力,拆迁户由于不懂法,往往会误认为承诺书就是拆迁补偿协议,从而出现大量的信息误导。同样的道理,意向书也是签订补偿协议的一个环节,和承诺书表达的意思差不多。因此并不具备正式拆迁补偿协议的效力,需要万分警惕的是,签订了承诺书及意向书的拆迁户,很容易被不法拆迁方作出很多有意识的引导,从而使拆迁户和拆迁方更容易达成正式的拆迁协议,往往很多拆迁户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稀里糊涂签订了正式的补偿协议,而导致后悔不迭。(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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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般去开发商的售楼处会看到沙盘模型,售楼员会根据沙盘模型给有意向购买的人介绍正在建和已建成的楼盘,其实还有很多的沙盘模型是表示尚未动工的区域,甚至什么手续也没有。因此说,沙盘模型可视为开发商的整个的开发计划,而不等同于现房,也不等同于可以顺利实现的期房,但是他给人们的视觉印象却是沙盘模型就是开发商注定要建楼的地方,给人的心理感觉是有保障的,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当然,你也会发现,有很多的开发商看起来规模很大,资质良好,但是实际的履约情况与当初的购房者的心理感觉是差别很大的,因为烂尾楼、不按期交房或永远交不了房的情况比比皆是,这个道理和拆迁安置的道理是一样的,因此,不要看到沙盘模型就认为会有保障,那只是心里的一个感觉,它绝不代替法律上的保障。(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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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一回事,回迁是指在原来的住房被拆掉以后,重新规划,盖房,并提供给拆迁户的一种安置形式。对于商业开发项目,回迁的房屋价格由于包含了政府规划调整所导致的土地溢价,所以回迁的房屋高于原住房的价格,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甚至是原住房价格两倍甚至更多,这就是为什么拆迁方不愿意让拆迁户回迁的根本原因,也是回迁区域的规划情况不愿公开或者回迁区域根本就不存在规划的原因所在。但是法律规定,拆迁户是有原地回迁的权利的,法律虽然做出了这样的规定,但是很多拆迁户不具备争取这种利益的能力,仍然得不到回迁带来的利益。因为土地的溢价究竟是谁的贡献,仍然是拆迁领域专家学者、民间与官方争论不休的焦点,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土地的溢价是拆迁户和政府共同的贡献造成的,但是拆迁方一般避讳这个问题。往往在拆迁补偿协议中,把回迁的字样去掉,其目的不言自明。对于这个问题,有的拆迁户虽然非常清楚,但是由于没有足够的谈判能力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只能是望洋兴叹。(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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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拆迁领域经常发生的一种现象,需引起被拆迁户的高度警觉和重视。实践当中,七八年甚至十几年不能交房的情景也比比皆是,会给被拆迁户造成极大的精神和物质损失。由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般是拆迁方提供的格式协议,被拆迁户不能修改,而格式协议当中,对于不能按期交房,又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导致打官司也赢不了,这是非常无奈的事情。所以签订补偿协议这一环节极其重要。一般来讲,协议越具体、详细、明确,对于拆迁户就越有保障。在这一环节聘请专业的法律人士尤为重要。但是一个最大的障碍是,如果不能对拆迁方提供的格式协议有一个较大的调整,那么实际上还是一句空话。由于拆迁方与被拆迁户地位的不平等,想要对拆迁方提供的格式协议进行调整非常困难。必须采取非常的办法,才能应对。(采晴整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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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户型是拆迁户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都比较倾向于南北通透、通风良好的房子,而户型是决定采光通风的一个主要方面,也是居住是否舒适的一个方面。不同的拆迁户对于不同的户型选择有不同的取向,因此从人性化拆迁的角度必须照顾到拆迁户的这一实际需求。一般的做法是对于安置户数比较多的地区项目,要征求全体拆迁户的意见,对于户型的选择要取其最大公约数。如果拆迁方不这样做的话,必然会导致拆迁户的抵触也会损害拆迁方的利益。因此户型的选择一定要体现民意。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讲,拆迁户型也是拆迁户和拆迁方协商的一个重要内容。如果拆迁方不征得拆迁户的同意,按照自己的意愿来确定安置房的户型就违背了拆迁补偿协议的自愿原则。因此从原理来讲拆迁方为了避免因户型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风险,必然要经过前期的民意调研,征得绝大多数拆迁户的同意才能较好的处理这个问题。(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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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评估价是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于房屋的评估作价,评估一般要按照市场比较法进行。由于评估机构皆是由征收方委托的,如果不能做到中立评估,就会成为征收方压低评估价的工具。但实际上,法律赋予了拆迁户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却由于众多的拆迁户无法形成统一的声音,无法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使评估机构的选择权掌握在征收方手里。市场评估价只是拆迁补偿价格的一种参考,在市场评估价之外还有较多的奖励利益。因此补偿价格一般就是评估价格加各种奖励之和,这个最终价格不一定反应真实的市场价格,真正的市场价格应该是拆迁户和征收方,经过充分的讨价还价而获得的价格。充分的讨价还价是建立在地位平等的基础上。拆迁户虽然人数众多,但由于不团结,无法取得与拆迁方平等的谈判地位。所以不可能有真正的市场价格。(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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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合同是双方就某一事项达成的一致协议,一般会体现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双方的权利的保护也是对双方违约行为的约定。因此,双方手中应各执有一份以保证在对方有违约行为时通过诉讼途径或其他途径来争取自己的权益,因此安置补偿协议我们有权利留底,如果拆迁方不给我们留底,极有可能擅自修改协议,以致于我们自己没有证据证明他们进行了修改,而无法保证我们的利益。之所以称得上是协议,自然是双方的事情,那就是每一方都要持有这个协议,实践当中拆迁方会以协议要经过审批为由拿走拆迁户签字和按手印的协议,而迟迟不返还给拆迁户手里,这样做很容易让拆迁方钻了空子。经常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一是不返还给拆迁户的协议,另外就是擅自的修改协议,甚至是出现空白协议,这就会使被拆迁户的利益处于风险之中,即使被拆迁户主张权利被侵害,也没有协议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导致维权困难。所以说拆迁户一定要坚持协议要当面签订,双方同时签字盖章,相互交换留底,如果不这样做,就会使自己置于风险之中。(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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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渡费加倍能否放心签协议?过渡费加倍存在很多隐性的风险,也需要拆迁户慎重考虑:第一,双倍过渡费能否实现是个未知数,因为届时已经拆迁完毕且时间已经过去两三年,拆迁方能否履约无法保障。第二,租金上涨会使租房成本会增加,即使双倍过渡费能按时支付,也不一定能够支付房租。第三,租房与自己的房屋的居住体验是有很大差别的,尤其是对老人来讲,更愿意住自己的房屋而不是租赁的房屋。因此,即使承诺双倍的过渡费也不是高枕无忧,并不能带来真正的安全保障。2、安置房计划是否需要保密?当然不需要,因为安置房计划是关系到拆迁户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针对这种事项,拆迁户当然有知情权,而且根据《信息公开条例》,这种信息是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如果政府保密,只能说明一个问题,安置房没有安置计划,或者安置计划损害了拆迁户的利益,因此拆迁方害怕拆迁户知道而保密。(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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