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租代征”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二、以租代征常见的形式有哪几种?1、用地单位或个人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土地;2、基层政府直接租赁农村集体土地;3、基层政府转租农村集体土地;4、基层政府作为土地租赁中介人促成租地行为;5、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6、村委会租用农户的承包地搞非农建设。三、对强行占地时要怎么做?对于被征收人而言,面对这种违法强征的行为:1、首先在占地补偿不合理时无论如何都不要在上面签字,2、要及时的留存对日后维权有利的证据,比如地上附着物现状的证明等,也就是照片、录像等。3、让他们出示相关的法律手续,以证明占地及拆迁的合法性,谁是占地拆迁的主体。律师提醒,以租代征的危害性很大,所以说必须要从源头上遏制这种违法用地现象,发现违法征地用地的,被征收人要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用法律途径来解决所遇到的问题。(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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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没有妥善安置:拆迁之前被拆方必须要得到妥善安置,如果拆迁方并没有合理安置村民,那么被拆迁人有权反对拆迁。二、拆迁方未提前通知:在拆迁之前必须提前通知被拆方,并规划出拆迁范围以及补偿方式,除此之外拆迁方还要向社会做出相应宣传和解释。三、没有出示用地文件:拆迁的法律权限是国家赋予,所以,在依法拆除房屋之前,必须要出示政府部门审批的征地文件,如果拆迁方拿不出征地证明,被拆迁人有权反对拆迁。四、强制拆迁:如果拆迁方要强制拆迁,必须提前到公证处办理有关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如若不然农户可采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五、未确定拆迁补偿:在被拆方同意拆迁后,双方需确定补偿标准,这里所说的双方是指拆迁方与被拆方之间的补偿协议必须通过双方同意才可以,如拆迁方单方面确定,被拆方是有权终止拆迁的。不过,在出现违法拆迁时,最好是先确保自身安全,不要以暴制暴,尽量的保持一个平静的状态,从被动变主动,积极的收集相关证据,先报警之后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征地拆迁过程中有不合法不合理的地方,可以依照法律来维权。例如政府不公开征地征地相关文件,被拆迁人可以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将正规合法的文件让被征地人都知道,清楚明白。另外被征收人针对政府做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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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易地扶贫搬迁定义易地搬迁其本意是将生活在缺乏生存条件地区的贫困人口搬迁安置到其他地区,通过改善安置区的生产生活条件、调整经济结构和拓展增收渠道,帮助搬迁人口尽快的脱贫致富。易地扶贫搬迁是属于公益性质的项目,更多的是为了帮助生活居住落后的地区,改善贫困地区人口的生活水平。而征地拆迁则是为了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资源再开发再利用。2、易地扶贫搬迁原则易地扶贫搬迁以政府主民,群众自愿为原则。易地扶贫搬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不搞强迫性命令。也就是说易地扶贫搬迁要完全尊重老百姓,而征地拆迁则是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强制。如果在易地扶贫搬迁中存在欺骗老百姓的情形,大家可以直接拒绝搬迁。地区居住的其他农户,虽然不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如果自愿搬迁,也可以共享政府在集中安置区建设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享受这一优惠政策。(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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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易地扶贫搬迁的主要对象是居住在深山、石山、高寒、荒漠化、地方病多发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的农村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进行易地搬迁。而征地拆迁则是将适用的土地以及房屋纳入到征收的范围之类,其征收范围是全国各地,无论地区的发展怎样,只要是涉及到的都有可能进行征地拆迁。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方式:据了解,我国将用5年的时间对约1000万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相关部门共筹集了将近6000亿元的资金,分摊到1000万人身上,人均筹资标准6万元左右。易地扶贫搬迁一般按照“群众自愿,应搬尽搬”的原则来执行,分为整村搬迁、分散搬迁两种方式。(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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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中安置:包括以下几种安置方式:1、行政村内就近安置这里的行政村主要是依靠交通要道的中心村,搬迁对象在这些地方就近进行集中安置。2、新建移民村在获得新开垦地和调整使用耕地的前提下,在周边的县乡新建移民村进行安置。3、小城镇或工业园区附件建安置区即在县城或工业园区附近建设安置区集中安置。4、乡村旅游区安置引导搬迁对象适度集中搬迁到重点打造的乡村旅游村镇或景区。5、集中供养机构这个针对的是特困人员或者残疾人等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搬迁对象。二、分散安置:依托安置区已有公共设施、空置房屋等资源,由当地政府采取回购空置房屋、配置耕地等方式进行安置,或者自主选择进城务工、投靠亲友等。易地扶贫搬迁还有一定的补助,各地标准都不一样。(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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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当中,以下这些情况可是得不到补偿的:一、在下发征收公告之后强行栽种树苗的:根据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征地拆迁告之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以及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在耕地上强行栽种树苗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如果被征收人违反了法律法规,到头来,恐怕是什么补偿也得不到。所以被征收人必须要谨记这一点。二、临时搭建建筑:对于临时搭建的,如果在没有取得正规手续的情况下,有可能也是没有补偿的。我国各地由于历史原因存在大量手续不全,未经登记的房屋,在征收范围确定后,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这一部分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三、违章建筑设施:违章建筑相信大家并不陌生,很多农村建房时为了省事都不办各种证,但是老百姓要知道,未经村集体同意私自建设的房屋,属于非法占用耕地,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规》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据处或者单处罚金。在征地拆迁中,为确保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不被降低,此前国土资源部就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要求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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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2、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建设用地批准书。3、限期拆除通知书以及断水断电的通知等: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规定: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可是这些文件,在实践过程拆迁方都不会主动的公开,有些文件还需要通过申请政策信息公开才能获取到。(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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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红头文件”虽然说是具有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效力,但根据制定主体不同,他们的法律效力也有高低,地方出台的“红头”文件有些属于地方规章,法律的效力高于地方规章。对此,对于违法的,可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提出行政诉讼或是复议。一、《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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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知道房屋评估的目的:在拆迁前期,征收方都会对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征收部门还有被拆迁方清楚的了解房屋的实际价值,为后期补偿提供依据。对于房屋价值的评估是直接关系到房屋的实际补偿,这个是重中之重。二、评估机构如何选定:当今,房屋评估机构也是非常之多,在选择时一定要详细了解,是否具有评估资质,只有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做出的评估才可靠,并且,评估机构事由被征收人协商进行选择的,协商不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如果征收的面积较大,也是可以选择两家评估公司的,不过要有一家公司作为牵头单位方可。要注意如果评估机构没有资质或者未经评估就进行拆迁,这样是完全不合法的。三、在评估中,征收方要履行的义务:1、调查前期,征收方要对征收房屋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公司要对房屋进行实地勘察,调查房屋实际情况,做好拍摄录像等工作,这些资料要能反映出房屋内外的实际情况并妥善保管。对于这些资料,被征收方要进行签字确认。需要注意的是,这些都要有征收方盖章、评估公司盖章、被征收人签字。2、公示期间,评估公司要评估结果提供给征收方,征收方要将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如果没有异议,就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存在异议的话,评估公司要对评估结果进行解释说明,还有就是要被征收人在收到评估结果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如果对于复核结果还不满意,就要在10日内向当地评估专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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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的,“拆违”与“拆迁(房屋征收)”这两个本没有什么直接关系的概念如今总是相伴出现。与一般的拆迁补偿条件过低不同的是,一旦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被拆迁人面临的就不仅仅是补偿低的问题,而是很可能直接没有补偿。一、经批准在自家宅基地上搭建的临时建筑:对于这个“临时建筑”,大家可以简单理解为“有存在期限的建筑”。在取得相关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农户在自家宅基地上盖建的临时建筑,在批准期限内被依法拆迁的,拆迁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一般为:房屋重置价×剩余期限÷批准期限=补偿价;已经超过批准期限的,根据地方法规一般不予补偿或出于人道主义考量给予少量补偿。如《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中明确,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对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二、经批准在自家宅基地上盖建但施工尚未完成的房屋:大家都知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旦拟征地公告发出,被征收人再在原有基础上开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变动部分是不予补偿的,按照相关规定,这些行为也是不允许的。但是俗话说“计划赶不上变化”,在实践过程中,有些农民朋友会遇到这样的问题,自己依法经批准开始在自家宅基地上盖房子,但房子还没盖好,一纸征收公告下来,自己的房子到底还能不能接着盖呢?有没有拆迁补偿呢?对于这个问题,参考各地的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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