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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土地性质分为两种: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城里的土地基本属于国有土地,农村土地基本属于集体土地,农村集体土地也分为两种:耕地和建设用地,集体土地宅基地属于集体的建设用地。其次,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及宅基地房屋拆迁都会涉及各级政府部门。这些部门需要出具相关法定文件,才是合法征收。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宅基地房屋拆迁,各级政府部门的作用:宅基地上房屋拆迁,是先征地后拆迁,用地合法的前提下才能涉及房屋拆迁,《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的集体土地批准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实施单位:区县级人民政府和区县级国土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宅基地房屋拆迁涉及报批手续有以下几个部门:1、国土局报批手续:用地预审、用地规划、征地红线图、土地报批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承报申请、农用地专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等);2、县区级人民政府:预补偿安置方案;3、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土地的审批手续,做出集体土地征地批复(俗称征地批文);4、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污染的建设项目);5、发改委:征收项目立项;6、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2
土地征收,土地性质分为两种: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城里的土地基本属于国有土地,农村土地基本属于集体土地,农村集体土地也分为两种:耕地和建设用地,集体土地宅基地属于集体的建设用地。其次,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及宅基地房屋拆迁都会涉及各级政府部门。这些部门需要出具相关法定文件,才是合法征收。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房屋拆迁,征收部门应履行哪些程序步骤?应给予被征迁人出具哪些文件?1、征地预公告:首先区县级人民政府或区县级国土局首先发布征地预公告(文号、盖章)程序,此公告内容:项目的名称、四至范围、听证会的权利、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听证会是被征迁人的权利,房屋拆迁及土地征收补偿不合理的话,需要及时主张听证会权利,或者聘请专业征地拆迁律师提起法律程序,并注意不能超期。2、入户登记调查程序:这是需要被征迁人签字确认,确认在红线范围内您家被拆迁的房屋面积、土地被征收面积、地上附着物有什么、装修情况等等。3、听证会程序:是被征迁人的权利,房屋拆迁及土地征收补偿不合理的话,我们需要及时主张听证会权利,或者聘请专业征地拆迁律师提起法律程序,千万不能超期这样等同于放弃。这是法律必备程序,也是报批的文件之一。4、征地批复后的公告: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的征地批复文件(文号、盖章)下来以后,再次颁布征地批文后的公告。5、补偿安置方案:区县级人民政府做出宅基地房屋拆迁的补偿按照方案,此补偿方案公告45天,在公告期限...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2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由此,当被拆迁人的房屋被非法强拆时,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时效问题不可忽视:作为被拆迁人,当自己的房屋被非法强拆后,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有效维权,切勿因过了时效而失去了胜诉权。申请国家赔偿的时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您应当知道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2
国家赔偿是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也可首先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强拆行为违法,待法院判决确认其违法性后,提出赔偿要求,由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提出赔偿请求,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受害人的自然状况、具体的要求、根据和理由;(2)行政审判庭或赔偿委员会采取合议的方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理案件;(3)作出是否赔偿的裁决。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决定产生法律效力必须执行。行政诉讼中的赔偿判决,则依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当事人有权上诉。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征收、征用、拆迁行为违法,所以应当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一并提起赔偿。而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主要举证责任在被告或者被申请人,只要此次维权的被告或者被申请人不能证明其拆迁行为合法,那么就是违法的,这也是被拆迁人进行维权的有利因素之一。(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2
(一)人民法院审查申请的时间限制: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赔偿请求人补充有关证明材料的,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材料补充齐全后起算。经审查,认为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依法不属于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应当告知赔偿请求人向有关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者转请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请求人依法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被侵权事项,应当先经过依法确认。被要求确认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赔偿委员会不受理要求确认的申诉案件。(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期限:赔偿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因案件情况复杂,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仍不能作出决定需要再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再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2
目前除法院收取诉讼文书有回执以外,其他政府部门收取申请都是没有任何回单的。因此,除了向法院递交诉状可以自己去以外,其他申请直接邮寄,最好是EMS。1、在房屋拆迁纠纷中,当事人需要收集哪些证据?(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3)当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5)已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还应当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7)房屋征收决定;(8)房屋拆迁公告及张贴公告的照片资料;(9)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10)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丈量报告;(11) 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金、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过渡期补助费的凭证;(12)提供过渡时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13)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验收报告等。2、土地征收纠纷中,当事人要收集哪些证据?(1)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2)地上附着物证明;(3)征地实施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4) 证明依法申报征地的文件;(5) 征地方案;(6) 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及证明公告的图片资料;(7)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8)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9)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2
在目前的拆迁过程中,为了追求效率,有的拆迁单位在没有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便开始征地拆迁了,然而这种情况是严重违法征地拆迁的现象。面对拆迁方在未获得完备手续的情况下就开始施工,被拆迁人是有权利拒绝与拆迁方签订任何合同的,也是日后成为维权的重要依据。那么,对于普通老百姓的被征迁人来说,应该怎么判断此次的征地拆迁,是否合法呢?律师建议您,首先要知晓征地批准流程。大型建设项目的征地批准流程,应包括: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2
一、补偿方式是否可以选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因此可以看出,不管是要钱还是要房都是业主说了算,而此条例也是鲜明地维护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而实践中不少“官”民矛盾的产生,源于市、县级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时,没有给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机会而径直加以确定。二、强拆是不是何时都能进行?对于这个问题,最高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曾王振宇明确指出,违建不得在夜间强拆。即使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政府也要严格遵循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强制法》的程序性规定,拆除之前应当先通知相对人自行拆除,在当地张贴公告且不得在夜间拆除。如果遇到不按程序进行拆迁的,被拆迁人就要用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2
在征地拆迁中,诉讼请求是每位当事人都依法享有的诉讼权,从而向法院提出保护其实体权益的请求。正如大家所知道的,证据是法庭上能够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案件真实情况是最准确的反映。但是,对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质证,很多被征收人似乎并不完全了解。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质证的相关问题,在行政诉讼中有着重要性。行政诉讼质证,是指在行政诉讼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对质、核实,从而形成证据证明力的活动。《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若干解释》第31条也规定:“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若干规定》第35条进一步明确:“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明,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2
一、当事人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诉讼中,需要收集的证据:(一)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即房产证);(二)证明被拆除房屋的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修建年代等证据;(三)当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四)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五)已达成前拆补偿协议的,还应当提交拆迁补偿协议;(六)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七)房屋拆迁公告及张贴公告的照片资料; 二、当事人在土地征收补偿纠纷诉讼中,需要收集的证据:(一)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证明(一般为承包合同或者承包经营权证书);(四)证明依法申报征地的文件;(五)征地方案;(六)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及证明公告的图片资料;(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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