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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在当前的法律规定中,并没有准确的界定违章建筑的概念。通常,百姓对违章建筑的理解就是没有产权证的房屋,而通常学理意义上理解的违章建筑则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未取得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及其他建筑物。但是,并非所有的房屋都属于违章建筑,毕竟1974年才成立了相应的规划机关,1990年才出台了第一部《城市规划法》,2007年才通过了《城乡规划法》,在一系列的职能衔接过程中,出现一些无证房屋或证件不全的房屋很可能是因为历史遗留问题。那么,违章建筑到底该不该拆呢?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可见,并非所有的违章建筑都要被拆除,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具体确定。当然,在实践过程中,律师也遇到过大量以认定违章建筑的方式降低补偿的情形,因此,当遇到类似情况时,一定要仔细分辨...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2
但对于违章建筑的拆除,法律也有着严格的规定,并不是想拆就能拆的,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首先,需要行政机关对涉嫌违章建筑的房屋进行查证和认定,如果确实属于违章建筑,则会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同时告知当事人复议及诉讼的权利,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自行拆除房屋,行政机关可以在期满后作出行政决定,在规定期内当事人仍未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强制拆除。但在强制执行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应尽义务。催告书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及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如果当事人经过催告依旧未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强制执行的决定应当包含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及时间,救济途径以及实施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因此从2011年起,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禁止“暴力拆迁”的行为。虽然此法条的制度从本意上是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但是,“误拆”、“偷拆”、“帮拆”作为“暴力拆迁”的变体,其情况却越来越多。因此,了解“误拆”、“偷拆”、“帮拆”的含义,对于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含义:一、“误拆”是指行政机关作为征收方,被误拆人作为被征收人,在双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由于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施工方在拆迁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导致被征收人的房屋被拆除。二、“偷拆”是指行政机关作为拆迁征收方,被偷拆人作为被征收人,在双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程序进行告知,在被征收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现被征收人的房屋被偷偷拆除的情形。三、“帮拆”多发生在腾退拆迁中。具体是说,被腾退人迟迟不肯签协议,并且拒绝搬迁时,村委会会组织已经签了协议的村民,“帮助”不愿搬迁的被腾退户进行搬迁和房屋拆除,美其名曰“村民自治”。(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2
在“误拆”行为中,一般涉及三方当事人,分别为被拆迁人、行政机关、施工方,行政机关与施工方合称“拆迁方”。被拆迁人是指属于征收范围内但尚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行政机关即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施工方是指具有市场准入资质和专业资格的房屋拆迁机构,是纯民事主体。三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两个法律关系。第一,行政机关与被误拆人之间形成的以房屋拆迁为内容的行政法律关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二,行政机关和施工方之间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房屋征收部门与施工方签订合同,委托拆迁施工方实施具体的拆迁工作。施工方的拆除范围和拆除对象应是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的。施工方在实施拆迁行为时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其本身并无任何权利去拆除他人的房屋。(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2
许多被征收人在遭遇“误拆”时,往往会产生疑惑,究竟是“误拆”吗?到底应当如何定义“误”呢?实际上,在维权实践中,“误拆”一般都会被定性为是“故意拆除”。当然这种“故意”,有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的故意,征收方可能会暗示施工方“误拆”被误拆人的房屋;或是故意未给施工方表达清楚,使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拆除。二是施工方为了尽快完成受托事项而故意“误拆”。具体来说,“故意”体现在许多方面。第一,“误拆”一般均因为征收方未能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拆除对象、拆除范围。由于具体的施工方是受征收方的委托,因此应当在合同中对于相关事项进行明确,否则就很有可能会对被征收人造成损失。因此应当明确而未明确时,有理由相信这是征收方的故意行为。第二,征收方、施工方对于被误拆人的辩解不理。一般情况下,在施工方实施具体的拆除行为前,被误拆人都会明确表示自己的房屋不属于拆迁范围或是尚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是不能被拆除的。而且,征收方和施工方对于拆迁范围和对象都应当是明确、知晓的。因此,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房屋被“误拆”,那么很明显是故意而为。第三,征收方或是施工方声称被征收房屋是“违法建筑”,应当予以拆除。由于是否是“违法建筑”,是不由征收方和施工方进行认定的。因此以“违法建筑”为借口而“误拆”,一般都可认定为是故意行为。(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2
“误拆”中的法律关系有两方面,第一,征收方和被误拆人之间形成的房屋征收为内容的法律关系。第二,征收方和施工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明确以上法律关系,完全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即只要征收方与施工方存在委托关系,就应该以征收方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根据上文对于“误拆”的定性,“故意”有可能是征收方所为,也有可能是施工方所为。因此对于那些并非是由征收方的授意导致的“误拆”或“偷拆”,行政机关可在行政诉讼结束后以拆迁方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向施工方进行追偿。许多被误拆人在遭遇“误拆”时,都选择了以施工方作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虽然也是一种解决方法,但是不利于对征收方进行追责。“误拆”是违法行为,是“暴力拆迁”的变种。(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2
城中村是农村村落在城市高速发展进程中,农民转为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而演变成的居民区,亦称为“都市里的村庄”。简单来说,城中村是大力发展经济后的遗留问题,是城市的一块“夹缝地”。人口杂乱,规划滞后,卫生条件差,成为城市进一步发展的隐患。随着国家对城市建设及发展的重视,城中村的改造也迫在眉睫。城中村的土地究竟是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为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也就是说,土地要么属于国家,要么属于集体。目前我国的现状,城中村土地所有权状态有国有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两类。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1.已全部转为国有土地,则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补偿,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货币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并且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产权调换,首先考虑的应该是原地回迁,如不能原地回迁,也应该给予交通便利地段。这两种拆迁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由选择。2.仍然是集体土地,不能单纯以农村的补偿为准,因为城中村周围的物价、房价都较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2
一、征地告知书:这个征地公告是”“拟征地公告”,在征地文件还没有报批下来时,会提前预告一下。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同时,在被拆迁人要求听证时,相关部门应当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听证。同时在告知之后,被征收人凡是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所以被征收人要格外的注意。二、一书四方案:“一书四方案'”是合法征地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指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材料编写,并逐级上报至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该文件主动公开的前提是政府已作出征地批复,'一书四方案'已属于确定的实施阶段。否则,'一书四方案'依旧是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公开。三、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的批文:征地批文是征地过程中最为核心的文件,它表现为承上启下的作用,“承上”指的是它是建设项目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的标志,“启下”是指它是征地工作的起点。在征地实践中,因征地公告是由县级政府盖章发布的,所以很多被征地人误认为是否征地是由县政府说了算,大错特错。必须要有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文,否则就是违法征收土地,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原则上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2
首先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的审批分为三级,全国的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总体规划;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批准,上述范围以外的规划由省级政府批准,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政府授权社区的市、自治州的政府批准。其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则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的建设用地量、土地开发整体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而年度计划的审批程序同总体规划的审批程序相同。最后是建设用地的审批制度,也是当前土地审批中最主要的制度,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根据法律授予的职权,对建设项目用地的申请、审查、批准以及各个相关的环节所实施的行政管理,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耕地与经济建设服务,保护土地的所有者以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用地,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实现耕地的占补平衡,进而达到规范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的作用。而建设用地又主要来自于农用地转用以及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是整个用途管制中的核心,顾名思义,农用地转用审批是将农用地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一项审批活动,它的审批机关主要有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的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由国务院进行审批;第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主要归国...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2
1、要求赔偿:针对拆迁方的违法强拆偷拆行为对被拆迁人造成经济损失及现状侵害的要求恢复原状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不过在诉讼期间可能会存在拆迁方有可能会不承认是偷拆,如果一旦拆迁方否认偷拆行为,很容易就会因为证据不足而法院不同意立案。2、及时报警:及时的报警拨打110,公安机关有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违法偷拆、违法强拆严重侵害了公民人身财产权安全,所以及时的报警是非常重要也是必要的。在警察还没到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自力救济,同时也要留下相关的证据,比如,强拆前后的照片,视频以及拆迁相关资料。3、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即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认为相关部门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对违法的偷拆行为进行查处。4、行政诉讼: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相部部门如果存在不作为或是其它的违法行为时,被征收人就可以针对其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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