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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届满之前:从《征收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无论是征收决定,还是补偿决定,法律都为被征收人规定了一定的救济途径。具体来说,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都有一定的时效限制。一般而言,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或是自收到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示被征收人,不要小看诉讼时效的规定,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都是因为不知道时效期间的重要性,一拖再拖,丧失了时机。(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3
各位被征收人要明白,这是一个需要根据具体案情来确定答案的问题,不可一概而论。如果征收尚处于双方协商、谈判的平稳阶段,尚未发生逼迁、偷拆等情形,那么此时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来全面掌握征收项目的法律状况是一种比较稳妥的维权方式。如果通过信息公开能掌握政府的违法之处,既可以作为谈判的筹码,一旦谈判破裂,也可以作为诉讼或复议的证据。而在这个阶段,如果就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则可能直接导致双方关系的恶化,从而导致谈判的破裂。因此,在征收尚处于平稳的协商阶段,尤其是政府态度比较积极的时候,直接提起诉讼或复议并不可取。相反,如果在协商谈判中征收方明显不配合,根本没有要解决问题的积极态度,那么就应及时采取法律措施,而此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可以同时进行的,并没有一定的先后之分。同时,还想提醒各位被征收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并不是越多越好,被征收人并不需要针对所有事项都申请公开,事实上这样的申请也不可能被许可。相反,各位要针对征收中的重点环节,针对政府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环节,提出具体的、有针对性的要求。(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3
在征地拆迁的不少环节,法律都为被征收人提供了相应的的救济方式。典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征收条例》第14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征收条例》第26条第3款: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3
“边打边谈”,即将司法维权程序与协商谈判相结合,相互配合、互为辅助,从而争取合理补偿。实践证明,这是征地拆迁中最安全、最有效、最合理的维权方式。而要想打好这一仗,将“边打边谈”的策略发挥出最大的效用,被征收人最好能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被征收人最好能在征地拆迁项目开始之后就注意收集证据,这些证据主要是指政府违法的证据,如果被征收人只是存疑,不能确定政府行为是否违法,也应该先将证据保存,等到后期再交给律师辨别。其次,被征收人要利用好政府信息公开,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找到政府违法点。具体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相信律师会给您指导,往期文章中也有相关内容,大家也可以自行阅读,在此不再赘述。再次,委托一位征地拆迁方面的专业律师,专业律师的价值在于他们不仅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谈判、诉讼技巧,能充分利用好手中的证据和材料。最后,找到政府违法点之后尽快提起诉讼或复议程序。当我们掌握政府违法点,提起相关的复议和诉讼程序之后,征收方肯定会想尽各种理由反驳。但是只要手握其违法证据,征收方就赖不掉。等到诉讼进行到一定阶段,慢慢地政府也就有了一定的压力,毕竟政府还要考虑到整个征收项目的进程,考虑到自身的政绩和威望。这时,大多数政府都愿意适当让步,通过律师为桥梁,再次和被征收人进行谈判。此时,被征收人一定要把握好机遇,积极和律师沟通,确定好谈判的技巧和战略,充分发挥主动权,争取通过双方的协商谈判...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3
征收土地公告,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一部分,是土地征收工作中非常必要也很重要的步骤,《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对征地公告的时间、内容、机关及法律后果等做了详细规定。1、征地公告时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公告由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2、征地公告内容;征地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3、征地公告的法律后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2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因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依法享有集体的土地承包权,从另一方面来说,也即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就能享受土地被征收产生的补偿费。《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中规定:“二、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允许对妇女有任何歧视。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应与相同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有关经济权益。”因此,如果“外嫁女”是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是可以获得其可得的征地补偿费。当然如何认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呢?《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2
在“外嫁女”满足集体经济组织一员的条件下,一般来说是可以获得征地补偿的。如果应当的补偿已经被村里其他村民分配完毕,又应当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也即“外嫁女”可以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要求村民委员会分配相应的征地补偿费。而且《物权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外嫁女”还可以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村民委员会的分配方案。(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2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牢记,不能随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原因有二:第一,补偿协议具有合同的效力,因此当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二,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一旦签订补偿协议,就表明被征收人认定、同意征收方的安置补偿,不能再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所以,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一定要谨慎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征收人对安置补偿方案和征收方提出的补偿款不满意,除了不要签订补偿协议外,更不能领取征地拆迁补偿款。由于在行政诉讼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行政诉讼的适格原告。因此,如果被征收人已经签订协议并领取了征收补偿款,就意味着其与政府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了,也即不再是适格当事人,一般情况下法院就不会给被征收人立案了。因此,被征收人应当放稳心态,如果对征地安置补偿协议和征地补偿款不满,不要慌张,稀里糊涂就随便签订了协议、拿了补偿款,应当及时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并在必要时咨询律师,得到他们的专业帮助。(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2
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拿不到合理的征地补偿款,最正确的方式是通过利用法律武器积极地进行维权。但是在实践中往往不会有想象中如意,相反许多被征收人在维权时经常有错误的心态,要么是以暴制暴,要么是消极放任。首先,在争取合理补偿时,应当尽可能避免“以暴制暴”思想的出现。拥有这类思想的被征收人往往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因此在激动时会采用极端受到来维护自己权利。应当在维权时保持平和的心态,注意维权的方式方法,不能随意跨越法律的界限。其次,应当避免忍气吞声、唯唯诺诺的态度。由于征收方强势,因此,许多被征收人在拿不到合理补偿款时认为自己力量弱小,所以不敢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愿,即使补偿金额不合理也只会默默接受。这种心态是完全错误的,在遭受侵权时,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权是应当被鼓励的。同时,还有一部分被征收人尽管明白自己是可以行使救济权利,通过合法途径来争取自己的补偿款的,但是他们决定这是浪费时间、金钱的。因为他们认为和政府打官司,是打不赢的。需要说明的是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案件的胜与败不在于官司是赢还是输,最重要的是要看最终你得到的补偿有没有提高,如果提高了,你就赢了。因此,是否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对能否拿到合理补偿是有实质性影响的。总之,在征地拆迁开始后,一定要积极和征收部门进行协商,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事项进行谈判,尽量使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当然即使不能通过谈判解...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2
对于被占地农民在明确自己的承包地属于基本农田,而且地方政府没有取得国务院征地批文的情况下实施的违法征地,建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向上级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可以举报和申请上级国土部门、监察机关的查处,并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实施追责,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会面临哪些处罚?一是法律法规对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行为处罚十分严厉。实行耕地保护制度。国家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对于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法律规定给予更加严厉的处罚。依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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