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也就是行政诉讼的俗称。在征地拆迁案件中,为配合政府完成征收的业绩目标,村委会工作人员常常动员村民交出土地,分配补偿款,还亲自参与到拆房行动中,这个时候,作为村民,能起诉村委会吗?民高官是行政诉讼,村委会并不是“官”我国宪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简单的说,村委会就是代表所有村民发声,为本村村民服务的自治组织。村委会并不是行政机关。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的政府有中央一级和地方四级政府,最低一级政府是乡镇人民政府。村民能提起行政诉讼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赋予了村委会做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但限于村委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特定情形。一、法律授权1.管理集体所有的土地,最常见的是村委会发包、调整本村村民承包地的行为。2.确定、分配村民待遇的行为,如发放口粮补助、分配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征地补偿费等。3.收回宅基地的行为二、法规规章授权根据各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农村迁移户口需要迁入地村委会出具书面同意接收证明才能办理迁户手续,该类行为是基于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授权行为。如果村民不服该类行为,亦可将村委会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也就说,村委会要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需要具备法律法规规章的特定情形,除此之外,村委会并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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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涉及农村土地征收的进程也随之加快,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农村妇女宅基地的安置、“女儿户”少分补偿补助费等有关分配安置纠纷日益突出,相比往年出现增多的趋势,这种 “重男轻女”传统习俗和“多数人的暴力”行为,严重侵害农村妇女的正当权益,她们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出现了反复信访等乱象,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这些对农村妇女权益处理不公的乱象,违反了法律法规,背离了中央有关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政策,应引起当地政府高度重视,切实保障她们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农村,突出的是“出嫁女”合法权益的保障。在古老的中国传统观念里,“出嫁女”是不能参与原集体经济组织事务的,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不能继承父母遗产等违法现象。这些都极大地损害了“出嫁女”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平等权益,应当坚决予以纠正。1.现实生活中,广义的“出嫁女”的范围(1)出嫁外村或城镇后,户口没有迁出的妇女;(2)外村嫁入,且户口随之办理了本村落户;(3)嫁出去后,没有生活来源,并保留有家庭承包地迁回原籍的;(4)外嫁后,没有迁出户口,离婚后在本村居住生活的妇女;(5)迁回原籍的离婚妇女,且在本家庭具有承包地的;(6)嫁出去后,因为利益分配,将户口迁回原籍;(7)再婚的“嫁入本村的妇女”;(8)离婚后,户口迁回原籍的妇女,并一直居住生活;(9)与出嫁女相关的人员,如离婚协议约定与自己一起生活的子女、嫁入本村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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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征地拆迁当中,没有违反任何一种法律规定但补偿还特别低的就要注意了,出现补偿低的情况,很有可能是拆迁程序出了问题。那么合法的拆迁程序是什么呢?一、公告—市、县政府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告知群众拟征地的位置、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内容;同时告知被征地群众相关权力和责任。二、勘测调查—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财政、乡镇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及相关权利人等,对拟征收土地进行现场调查、清点、确认。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勘测调查结果和国家有关规定,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补偿费标准、数额、补偿安置方式等内容。报经市、县政府同意后,予以公示,同时告知群众申请救济的渠道和时限,充分听取被征地群众意见。四、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同意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后,由市、县国土、财政、人社部门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五、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在征地报批前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费用,待征地批准后,依法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六、组织报批—市、县政府按照建设用地报批要求,组织材料,报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七、批后公告—市、县政府收到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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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租代征”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二、以租代征常见的形式有哪几种?1、用地单位或个人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土地;2、基层政府直接租赁农村集体土地;3、基层政府转租农村集体土地;4、基层政府作为土地租赁中介人促成租地行为;5、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6、村委会租用农户的承包地搞非农建设。三、对强行占地时要怎么做?对于被征收人而言,面对这种违法强征的行为:1、首先在占地补偿不合理时无论如何都不要在上面签字,2、要及时的留存对日后维权有利的证据,比如地上附着物现状的证明等,也就是照片、录像等。3、让他们出示相关的法律手续,以证明占地及拆迁的合法性,谁是占地拆迁的主体。律师提醒,以租代征的危害性很大,所以说必须要从源头上遏制这种违法用地现象,发现违法征地用地的,被征收人要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用法律途径来解决所遇到的问题。(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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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当中,以下这些情况可是得不到补偿的:一、在下发征收公告之后强行栽种树苗的:根据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征地拆迁告之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以及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在耕地上强行栽种树苗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如果被征收人违反了法律法规,到头来,恐怕是什么补偿也得不到。所以被征收人必须要谨记这一点。二、临时搭建建筑:对于临时搭建的,如果在没有取得正规手续的情况下,有可能也是没有补偿的。我国各地由于历史原因存在大量手续不全,未经登记的房屋,在征收范围确定后,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这一部分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三、违章建筑设施:违章建筑相信大家并不陌生,很多农村建房时为了省事都不办各种证,但是老百姓要知道,未经村集体同意私自建设的房屋,属于非法占用耕地,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规》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据处或者单处罚金。在征地拆迁中,为确保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不被降低,此前国土资源部就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要求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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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2、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建设用地批准书。3、限期拆除通知书以及断水断电的通知等: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规定: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可是这些文件,在实践过程拆迁方都不会主动的公开,有些文件还需要通过申请政策信息公开才能获取到。(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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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红头文件”虽然说是具有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效力,但根据制定主体不同,他们的法律效力也有高低,地方出台的“红头”文件有些属于地方规章,法律的效力高于地方规章。对此,对于违法的,可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提出行政诉讼或是复议。一、《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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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的,“拆违”与“拆迁(房屋征收)”这两个本没有什么直接关系的概念如今总是相伴出现。与一般的拆迁补偿条件过低不同的是,一旦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被拆迁人面临的就不仅仅是补偿低的问题,而是很可能直接没有补偿。一、经批准在自家宅基地上搭建的临时建筑:对于这个“临时建筑”,大家可以简单理解为“有存在期限的建筑”。在取得相关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农户在自家宅基地上盖建的临时建筑,在批准期限内被依法拆迁的,拆迁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一般为:房屋重置价×剩余期限÷批准期限=补偿价;已经超过批准期限的,根据地方法规一般不予补偿或出于人道主义考量给予少量补偿。如《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中明确,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对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二、经批准在自家宅基地上盖建但施工尚未完成的房屋:大家都知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旦拟征地公告发出,被征收人再在原有基础上开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变动部分是不予补偿的,按照相关规定,这些行为也是不允许的。但是俗话说“计划赶不上变化”,在实践过程中,有些农民朋友会遇到这样的问题,自己依法经批准开始在自家宅基地上盖房子,但房子还没盖好,一纸征收公告下来,自己的房子到底还能不能接着盖呢?有没有拆迁补偿呢?对于这个问题,参考各地的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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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你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你才能转让;是集体土地必需经过国家征收改变所有权开发商才能用。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任何人不得强制动土。(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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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补偿的行为。征迁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的拆迁,补偿原则是合理、适当。一、是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关于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适用《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规定。二、是适用范围不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适用范围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城市房屋拆迁的适用范围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三、是行为所指向的标的不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指向的标的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城市房屋拆迁指向的标的是房屋。四、是法律后果不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消灭;城市房屋拆迁导致的法律后果是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消灭以及房屋产权的等价调整或者价值的交换。(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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