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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2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上述规定中,将村委会纳入了行政诉讼的被告范畴。不过也应该知晓,并不是任何行为村委会都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以下是情况村委会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一、村委会依法行使的带有强制性的行为。如村委会对村民责任田的分配不平等引起纠纷时,村委会作为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明确授权村委会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责行为。如对村委会未依法管理本村土地和其他财产的行为,将村委会作为被告。三、村委会非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责导致村民权利义务发生变化产生纠纷的,村民可以起诉村委会。四、村委会超越行政机关委托权限实施的行政管理职责行为,如如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委会按规定数额代收该村村民的乡统筹费,而村委会擅自扩大收费标准向村民多收乡统筹费,由此产生纠纷的,将村委会作为行政案件的被告。(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31
一、是将告知的时间规定为征收申请人提起征收审批之前,让被征收人可以早点知道土地即将被征收的消息,为被征收人筹划和安排土地被征收后的生产和生活提供了缓冲时间;二、是将告知的方式规定为提起征收审批前的书面形式告知、征收审批后的公示和公告,不仅让许多消息不灵通的被征收人能够比较清楚地了解消息,而且还为权利人留下了日后维权的证据;三、是将告知的地点规定为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和媒体,有利于保证所有的权利人都了解消息;四、是将告知的内容规定为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利于被征收人知道关于土地征收的比较全面的消息;五、是将告知义务主体规定为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有利于被征收人向相关的义务人查询相关的信息;六、是将被告知的权利人扩大到所有的权利人,有利于保护所有的被征收人的权利;七、是将告知义务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规定为被征收人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和征地补偿、安置手续,有利于迫使告知义务人履行告知义务,从而有利于保护被征收人的知情权。(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31
《宪法》第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如上,在《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均使用了“征收或征用”的字眼,从而将征收和征用区分开来。实践中却常常出现将二者随意换用或是错用的情况,实际上,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虽然仅一字之差,含义却是截然不同的,因而绝对不能混淆。所以土地征用和土地征收的区别要了解。那么二者究竟有哪些区别和联系呢?土地征用与征收的概念区分:1、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并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行为。2、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使用集体土地并给予补偿,在使用完毕后再将土地归还集体的一种行为。(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31
土地征用与征收的相同之处:1、二者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在法律界一直存在一定争议,在此小编不作详细阐述,只强调两点,一是公共利益应该与商业利益区分开来;二是公共利益的受益主体应该是社会公众,而非某些部门、单位或是某个人。2、二者都具有强制性:无论土地征收还是土地征用,都体现着国家意志的强制性,不以公民个人意志为转移。虽然征收、征用体现的国家意志,但是当国家意志具体为一种行为时,也要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此外,实践中某些违法乱纪的部门或个人并不能代表整个国家。因此,如果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政府的侵犯,也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千万不要因为“官官相护”之类的思想而放弃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3、二者都要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征收征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甚至剥夺了公民的私有财产,因此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4、二者都需要给予相应的补偿:不管是征用还是征收,都需要对土地及附着物进行评估,并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当地的标准给予公民补偿。(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31
土地征收与征用的具体区别:1、法律后果不同: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即由集体所有变成国有;土地征用只是土地使用权的暂时转移,土地所有权并不发生变化,仍然为集体所有。这一点正是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的本质区别。2、审批机关不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土地征用的审批权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3、实施程序不同: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土地征收的程序比土地征用的程序更为严格。土地征收的一般程序为:发布征地通告——征询村民意见——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补偿登记——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4、土地用途的性质不同:征收土地主要是将被征土地变为施工建设用地,可以修建永久性的建(构)筑物;而土地征用主要是将土地用于临时性的施工建设场地、地质勘探、抢险救灾、建设施工材料堆场等,不得修建永久性的建(构)筑物,并在使用期满后要恢复土地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5、补偿标准不同: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权的转移,其补偿较土地征用而言要高一些。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更新时间: 2019 - 01 - 31
所有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必须公开的重点内容:(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例、数量、程序,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8)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9)重大建设项目的标准和实施情况;(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外,条例还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31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内容:(1)城乡建设和管理和重大事项;(2)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3)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4)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管理情况。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外,条例还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31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公开的内容:(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他使用的审核情况;(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5)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7)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贷、拍卖等情况;(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外,条例还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31
一、征地公告期限有多久?1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2、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二、关于征地公告期限的相关法律法规: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九):“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2、《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第(十四):“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3、《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第一:“……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自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该部分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失效,并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三、征地公告相关内容: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在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2004年我部下发文件,明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31
证据是指以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通常包含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为便于被征收人日后维权,作为立案、受理、复议、起诉的材料,被征收人需要注意保存好。有了这些证据,案件胜诉的可能性大大增加,甚至获得百万赔偿不是事!1.各种权属证书和证明文件 最基本的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如果房屋是经营性用房,还涉及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等。2.征收决定公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该及时公告,公告需要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在征收决定进行公告后,被征收人最好能保留张贴的征收决定公告的照片材料,如果政府张贴的公告不符合法律要求,后期也有证据证明。3. 举报材料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房屋征收与补偿属于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对于政府应主动公开而不公开的,被征收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包括举报时间,举报事由,上级部门的处理结果等等。4. 其他各种决定书或者通知文件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建筑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等材料
更新时间: 2019 - 01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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