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在法律上两者的定义有很大的差别,城中村的形成大多属于城市扩张时,在2004年以前农转非遗留下来的问题,城中村的土地还是属于集体所有制,正因为城中村处于城市的规划区内,甚至是有些城中村的地理位置十分便利,在2004年以后农转非被国土部门叫停,因为这种方法超越了土地征收程序,一些地方的操作也十分混乱,在遇到拆迁的情况时,因为城中村的土地性质还属于集体所有制,一般赔偿标准都是参照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补偿,而棚户区改造实际上是指城市房屋征收,一般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补偿。因此同为改造,城中村改造和棚户区改造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城中村改造的土地很多是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又叫“小产权”。这种房子对于城中村本身的居民是无伤大雅的,但是对于外来购买居民则是大忌,因为没有产权,无法卖出和转让,就变得十分不靠谱。但是棚户区改造则与之不同,因为棚户区本身的土地性质就属于国有土地,在此进行的改造其房子产权一般即为大产权,国家会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将会给予备案。外来居民购买棚户区改造的房子也不用担心产权问题,可以领到大红本,日后房子也可以进行买卖和转让。第二,两者的补偿计算方法也不一样,棚户区改造按照市场比较法来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而城中村...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3
规定一:先行搬迁拆除协议或遭否定先行搬迁拆除协议:在房屋征收决定尚未作出之前就一户一户上门催着签协议,实质上是以协议替代征收决定,是不折不扣的“协议征收”,无任何法律依据。《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第18条明确指出,因旧城区改建(含棚户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区人民政府决定采用征询方式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所谓“预签补偿协议”必须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基础上实施,而不得出现一些地方常见的“以协议替代决定”的违法情形。事实上,上海市早在2011年就有类似的规定。目前来看,各地相继出台的同类规定事实上构成了对先行搬迁拆除协议合理性的否定,有利于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总的来说,无征收决定,拒签任何协议。规定二:“公房承租”与“公租房”不是一回事儿《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第43条作了个专门的区分:本规定所称公有房屋,是指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租金标准的直管公产房屋和单位产房屋,不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即除了房屋所有权人,可能在补偿款上分得一杯羹的就只有三种情形:其一,直管公房的承租人;其二,单位自管公房的承租人;其三,房屋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这些显然都与公租房这一较新的事物不相关。规定三:“切割式”“围挡式”逼迁遭禁止《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8条规定,...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3
一、需要关注补偿的范围: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首先需要明白被征收土地的原有用途,用途不同补偿标准存在差异。其次需要确定农业人口的数量,一般以户口冻结时一户的人数确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入户、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户口冻结后有以上情况可以增加人数。最后如果被征收的土地是耕地的,还需要了解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二、及时关注公告提出...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3
公路建设用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在城市建成区(指有市政基础设施、上下水、市政道路、煤气、供暖等设施,管道配套完善的区域,具体由市规划局划定)范围内的,按本文件确定的市政设施、公益性项目拆迁指导价执行;在建成区以外的,按《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5]6号)规定标准上浮,距建成区直线距离1公里以内上浮50%,1公里以外、2公里以内上浮40%,2公里以外、3公里以内上浮30%。林木、果树按照亩适宜株数进行补偿,低于亩适宜株数的,按实际株数进行补偿。农田水利设施等需要局部拆迁的,按照局部拆迁的规模与实际价值予以补偿。拆迁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对政府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各种植物以及抢建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等所有附着物不予补偿。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征用拆迁补偿指导价格,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市场物价的变化情况,定期评估、调整并公布。征地拆迁工作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由项目法人申请,委托有拆迁资质的单位依法实施。拆迁之前,项目法人要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标准公开。拆迁补偿当事人根据公布的补偿指导价格协商确定补偿事宜,并签订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商不成的,拆迁补偿当事人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价格。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所辖区域内的乡...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3
一、拆迁温室、大棚及看护房拆迁补偿计算公式补偿总金额=建筑面积×拆迁补偿指导价×(1+土地级别补偿系数+建设项目用途补偿系数)。土地级别补偿系数为:七级地0-0.1,六级地0.1-0.2,五级地0.2-0.3,四级地0.3-0.4,三级地0.4。建设项目用途补偿系数为:市政设施、公益性用地0,仓储工业用地0.1,房地产开发用地0.2,商业用地0.3。二、大棚拆迁一平米赔偿多少钱?每个地区不一样,但是不管是哪里的集体土地拆迁,都会下发补偿安置方案,方案中对于不同结构的房屋的补偿价值会有明确的标准型规定,然后征收部门会依据这个标准对被拆迁房屋组织评估。最终补偿以评估报告上的数据为准。所以大棚具体补偿多少,得按照大棚的实际情况评估后计算。三、蔬菜大棚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根据《2015中央一号文件农村土地赔偿政策》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3
拆迁安置涉及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时效包括民事诉讼时效、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时效三大时效,民事诉讼时效是指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在法定规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时,债务成为自然债务而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为了督促债权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在该期间,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的,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尽管权利本身以及请求权并未消灭,但请求权的行使发生障碍。行政诉讼时效类似于民事诉讼时效。刑事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诉讼时效的主要法律规定:《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刑法》第八十七条...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3
相关法律法规: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3
一、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违章建筑,其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方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如果房屋建筑所占土地的使用权出让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没有拿到,所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应认定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二、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房屋产权证的违章建筑,其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违章建筑的建造人可以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首先,由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分类是依据财产的物理属性,即使建造行为违法,也不能改变违章建筑的不动产属性;其次,虽然违章建筑不能办理所有权登记,但建造人可以遵循基于事实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规则而取得所有权。无...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3
一、评估报告定义:指评估师根据相关的评估准则的要求,在履行必要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发表的、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专业意见。即,征地拆迁之中,评估报告是评估被拆迁人房屋的价格,评估必须具备公平、公正、合理、客观、独立、科学性几大要素。二、评估方式: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 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 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在征地拆迁之中,评估机构住宅多用于市场法计算、门面多用于收益法等。即被拆迁人可以依据同等地块周边类似商品房的市场价格作为参考的依据。三、评估程序:依据《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之估价程序中指出:自接受估价委托至完成估价报告期间, 房地产估价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明确估价基本项; 2拟定估价作业方案; 3搜集估价所需资料; 4实地查勘估价对象; 5选定估价方法计算; 6确定估价结果; 7撰写估价报告; 8估价资料归档。明确估价基本事项主要应包括下列:(1) 明确估价目的。估价目的应由委托方提出;(2) 明确估价对象。 明确估价对象应包括明...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3
一、诉讼时效的效力:就民事诉讼时效而言,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行政诉讼时效的效力也类似于民事诉讼时效,如果当事人没有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的,将会导致自己的权利消减。而刑事诉讼时效的效力则是如果公诉机关没有在法定的期间内行使追诉权的,并且案件没有立案的,不能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但经过刑事诉讼时效,认为有必要追诉的,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二、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民事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一般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害行为发生之日以及侵害人之日,如果当事人在此期间被权利人控制或者胁迫的,从控制解除之日起或者胁迫行为结束之日起起算。行政诉讼时效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算,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刑事诉讼时效从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但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