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补偿标准,无论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还是地方法规,都不可能直接规定房屋拆迁的具体补偿标准。首先房地产价是千变万化的,同时也是千差万别的。所以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也没有具体的,更没有统一。
但无论怎样,在实践中,拆迁补偿标准都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也就是说,拆迁补偿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之类进行细化。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此外,《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简单点来说就是,拆迁补偿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周边的市场价,不能降低被征收人在拆迁之前的原有生活水平。
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救济途径:
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不过,征地拆迁过程中,无论是从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还是对于批准后的征地补偿标准的救济规定来看,被征地农民对于征地补偿标准都有很大的发言权。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