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指的是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由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通知、命令、决定,包括一般俗称的“红头文件”等规范性文件。虽然由国务院部委或地方政府制作的规范性文件位阶层级较低,但在实践中却起着较大的影响作用。新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也纳入到司法审判过程中,这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行政争议。
在维权过程中,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分析其执法程序是否正当,更要从源头上分析其执法依据的合法性。在行政诉讼中,发现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不合法情形时,可以依法提起一并审查申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处理结果:
一、裁判方式:
经过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法院一般会作出两种裁判方式。认为规范性文件合法的,应当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法院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阐明。
二、对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的处理:
经过审查,法院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司法建议;紧急情况下,法院可以建议制定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立即停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