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指的是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由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通知、命令、决定,包括一般俗称的“红头文件”等规范性文件。虽然由国务院部委或地方政府制作的规范性文件位阶层级较低,但在实践中却起着较大的影响作用。新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也纳入到司法审判过程中,这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行政争议。
在维权过程中,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分析其执法程序是否正当,更要从源头上分析其执法依据的合法性。在行政诉讼中,发现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不合法情形时,可以依法提起一并审查申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重点:
法院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时,一般通过以下几点进行:
一、职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或超过授权范围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内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是否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下,擅自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其合法权益。
三、程序:规范性文件是否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开发布程序,制定程序是否合法。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