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权属不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和《物权法》第六十条规定,主要区别如下:
1、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2、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3、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根据上述规定,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分别代表村农民集体和村小组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并且,1995年《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意见》第二条明确规定:进行土地调整时,严禁改变权属关系,不能将已经属于组级(生产队)所有土地归村所有。
(二)职能不同:
1、村民委员会的职能: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和《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即村民委员会的职能主要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2、村小组的职能: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即村小组的职能主要是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