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者都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小组是村民委员会的组成部分。
1、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和《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2、村民小组是村民委员会的组成部分,受村委会的领导和管理。
《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二)两者都是独立的诉讼主体。
1、村民委员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村民小组也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的答复明确规定: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