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条件:
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初设而取得。即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创设农业合作社的入社成员,当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直至今日。包括当时入社成员的户内全体人员,而不论其是否拥有土地所有权等生产资料入社。
因出生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子女,自出生后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实践中的习惯作法是,出生子女成员资格一般采用随母原则,即为母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因婚姻或收养关系迁入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嫁入、入赘、收养而迁入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后,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此迁入一般应当登记入户,如果虽未登记入户,但已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已成为新的家庭成员,应当认为取得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于收养关系,宜以构成事实收养关系,从宽掌握。
因法律或政策规定迁入务农而取得。务农,指以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农业生产资料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以此收获为其基本生活生存保障的职业。非此,即使迁入了户口落户者,亦不能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协商加入取得。即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与接收方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同意接收其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此同意接收,不仅是指同意入户,还必须同意以本集体所有的资产,为其提供生产、生活的基本保障。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