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决定,是房屋征收案件中,最重要的行政行为。对征收决定的审查,也是房屋征收案件中,最关健的、最复杂的工作。
房屋征收决定,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将某一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及其所附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的征收决定。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的征收决定,是无效的。
2、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必须有相应证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均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如果没有证据,或者没有正当理由不提交证据,就要败诉。
3、房屋征收决定是否是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决定不属于公共利益需要的,可以要求撤销。上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必须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规定了公共利益的六种情况。《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也作了规定。具体要审查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并审查其是不是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即审查是不是具有公共性,也就是受益主体的普遍性和不特定性。审查是不是具有合理性,就是确实需要进行征收。审查是不是具有正当性,要广泛征询意见,进行专家论证。审查是不是具有公平性,主要就是补偿要到位。
4、程序合法。从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共八个程序,依次进行,否则就可以要求撤销征收决定。
5、征收补偿方案的审查。征收补偿方案是征收决定的组成部分,需要进行一并审查。主要审查相关文件,确定的征收范围是不是一致。补偿人员,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十二个补偿程序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