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被征收,基本上是分为:基本农田被征收、宅基地被征收两种。
一、基本农田被征收,其补偿包括: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中,规定: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一)土地补偿费:
1、该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被征地亩数✖补偿倍数(6——10倍)
2、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所以,土地补偿费,下发到村集体后,可通过召开村民会议,经2/3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决定土地补偿款的分配。
(二)安置补助费:
该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被征地需安置人口数(按照被征地的耕地数量➗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补偿倍数(4——6倍)
安置补助费,是对失地农民的基本保障。其必须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其一般都是以当地的市场价进行补偿,补偿款归所有者所有。
二、宅基地被征收:
(一)基本原则:宅基地补偿,归村集体进行统一管理;房屋补偿,归农民自己所有。
(二)对补偿款,村委会有发放权,但是无法决定给村民发多少。对其的发放,必须严格按照补偿要求,严格进行补偿款的发放。
(三)对补偿款,具体的发放执行:
1、补偿款由县、市级政府,统一下拨至村委会,村委会按照每户应获得的补偿数额,发放给村民。
2、发放款项的具体补偿明细,这其中包含的具体补偿明细至少应有十余种。每家每户根据发到手上的拆迁补偿明细,一一对应计算。其是依据,当地土地的实际价格及当地财政的实际情况,而进行的补偿款统计计算。
(四)关于提留问题:
对于征地补偿款,集体经济组织,可按照一定比例、提留部分补偿款。
通常,各地都是有着规定,如:江苏、福建、湖南,都是不得高于30%;山西省、辽宁省、河南省、甘肃省、吉林省、天津市、海南省,都是不得高于20%。
但是,对于提留的具体比例,必须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而村委会,是无权私自决定截留的。这些提留,虽是由村集体获取,但是必须进行公示,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并且,这些款项,都只能用在村里以后的整体发展建设中,不可私自挪用。
(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