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告知书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同时,在被拆迁人要求听证时,相关部门应当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听证。
在此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告知之后,凡是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所以被征收人要格外的注意。
(二)一书四方案"一书四方案"是合法征地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指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材料编写,并逐级上报至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该文件主动公开的前提是人民政府已作出征地批复,"一书四方案"已属于确定的实施阶段。
(三)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的批文征地批文是征地过程中最为核心的文件,它表现为承上启下的作用。在征地实践中,因征地公告是由县级人民政府盖章发布的,导致很多被征收人误以为征地是由县政府说了算。
对此律师要提醒被征收人,征地必须要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文,否则就是违法征收,在违法征收时,被征收人是有权拒绝的。
其次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时都要使用国有土地。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改变土地性质,把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起决定性作用的文件就是"征地批文",实践中一般是有权政府以"建设用地批复"的形式作出。
(四)征地公告征收公告是在征收土地批准后要依法发布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