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会有这样的问题:已经被征地的农户在获得了合理的土地补偿费的情形下,如果继续申请获取剩余的承包地,这对未被征地的其他农户是否不公平?
可以分为两种方略进行分配:
(一)被征地人已经获得土地补偿费,那么就不能再继续分配剩余的土地。土地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如果被征地人已经获取了征地补偿费,就应当承担失去土地的不利后果,虽然还是本集体的农户,但应当被认定为失地农户。
(二)被征地人只获得了剩余承包期限的使用权的补偿,在承包期届满后,该被征地人有权参与对剩余承包地的分配。在这种情况,被征地人只是作为土地的使用权人,也只是获得了剩余使用权的损失费用,而对于土地的补偿费用归属了集体,所以在承包期届满,该被征收人还享有对剩余承包地的分配。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