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向四:补偿安置没有具体项目说明,只存在“一口价”。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请注意,这里规定的可是“各项费用”,而不是征地补偿款这一项费用。故征收方若要证明自己作出的责令交地决定合法,就必须证明征收所涉的各项费用均按时足额到位了,而不能仅仅只给一个数字。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12条也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费用的收支状况要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接受农村村民的查询和监督。
实践中,一些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在举证证明“补偿安置到位”这一事实时仅提供一个“征地补偿款共计5万元”的数字,具体这5万元都是什么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区位补偿价各是多少全都无从获知。律师认为,这不叫“补偿安置足额到位”,因为被征地农民仅凭这一个数字根本无从进行监督。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