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向一:多份征地批复,一并公告施行。
这种情况无疑是不合法的。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两公告一登记”所针对的是某一个特定的征收项目的征收土地方案。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自然资源部作出的每一份征地批复(含先行用地批复)所对应的自然是一块特定的土地,每一份批复之间不可能也不应当存在包含、交叉的部分。具体的征地范围,被征收人有权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或者登录自然资源部门官方网站等途径来获取勘测定界图或者征地红线图,从而进行准确的界定。
实践中,在同一乡、镇、村往往容易出现“多份征地批复,一并公告施行”的情况。这从客观上导致了被征地农民提出意见、要求听证等程序性权利的减损,简化了征收方本应严格履行的法定程序,也自然削弱了相关规定的监督功能,而只给征收方省了事。而且,这种情形之下一般征收方根本无法提供证明被征收房屋在征收范围内的确切证据,勘测定界图怎么要都不提供,事实上存在“少批多占”的重大嫌疑。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