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由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无疑是一份极具杀伤力的文件。一旦被征地农民收到它,就意味着自己的土地面临被司法强征的紧迫威胁,土地上的房屋也将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而被征收人应重点审查什么内容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责令交地决定的,以下三方面条件是否符合是被征地农民维权时的重点审查内容:
其一,征收土地方案是否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即涉案项目是否有合法的征地批复;
其二,征收方是否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即是否严格履行了“两公告一登记”之中的程序步骤;
其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是否已经依法得到补偿安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补偿安置,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即钱或者房子究竟到位了没有。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