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点四:落实补偿安置,未按期全额支付农民有权拒绝动工用地
经过各种程序,到了实际征地阶段后,法律法规对落实补偿安置的规定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相似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第(十五)项指出,未按期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市、县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由于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实践中会出现不规范使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情况。主要的问题一是土地补偿费去向不明村民无法获知情况,二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迟迟不下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利益受损。
如果被征收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使用补偿款项的方式有异议,就要积极主动地维权,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等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款项使用情况,接受村民监督。
(采晴整理)